图示解读最高法颁布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最高院18号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为《民法总则》通过以后关于诉讼时效争论提供了统
编者按
最高院18号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为《民法总则》通过以后关于诉讼时效争论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解决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图示解析,让读者更直观的理解《解释》的内容。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主要基于一是依法构建诚信社会、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尊重立法本意,遵循法理,从司法角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废债务。二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二、《解释》解决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和“新法优于旧法”及“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简言之根据《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日期以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期的,适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施行日期前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不再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具体如下图:

1、2017年10月1日之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的,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届满,适用《民法通则》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而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
3、《民法总则》施行时诉讼时效未届满,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至2017年10月1日之后,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该《解释》未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做出过多解释,特别是以往劳动纠纷案件中纷杂的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如何与《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相结合还需要各级法院的进一步明示。
但依以往的实践经验并结合《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总则》中三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综上,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避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解释》明确了新旧法诉讼时效的衔接,将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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