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利益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作为一名律师,到底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授人之托忠人之事,牺牲公平正义来换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还得从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说起。
王某、罗某、贺某三人,承包了某村民小组约500亩山场植树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山里的灌木、杂木,砍伐的大部分林木已被附近村民捡走,剩余的林木在炼山的时候被烧毁。
森林公安以涉嫌滥伐林木为由立案侦查,并委托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对砍伐山林蓄积量进行了设计,其结论为蓄积量为310.2立方米。被告人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又委托桂林市林业设计院重新鉴定,并出具《补充说明》,将蓄积量降为191.1立方米,该《补充说明》只加盖有桂林市林业设计院的印章,无相应鉴定人员签名及盖章。
笔者作为该案件王某的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该山场原为松林,在2010年之前全部被砍伐,此后便自然生长成了杂木林,山林被砍伐后4年内,其性质应为砍伐迹地,在砍伐杂木时,并无需再办理采伐许可证。
在桂林市林业设计院第一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未到山林走界核实山林的具体砍伐边界等情况,将未砍伐的山林及原来是荒地范围也一并设计到砍伐的山林中,显然是将设计的蓄积量扩大了,三被告人砍伐的蓄积量明显小于310.2立方米。第二次补充鉴定中,出具的是《补充说明》,而不是补充鉴定,同时只有桂林市林业设计院的印章,并无鉴定人员签名及签章。
鉴定意见书,是根据砍伐的树兜进行的鉴定,而该山林是村民的柴火山,每年大量的村民到山林砍柴,该鉴定意见中包括了该部分的蓄积量。
综上,笔者认为,该山场的性质是采伐迹地,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没有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缺乏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前提条件,在该县域内,相类似的情况没有人办理过采伐手续,也无人受过行政处罚,更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笔者调查,桂林市林业设计院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第一份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次的《补充说明》不是鉴定意见,又无鉴定人员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款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上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显然,由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出具的两份所谓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最终依据。同时,鉴定是以树兜为依据统计出来的蓄积量,山场又是村民的柴火山,公诉人又如何确定三被告人砍伐的蓄积量?
三被告人在采伐迹地上砍杂木植树造林,是有利于国家、社会及自己的好事,根本无社会危害性。从证据上分析,该案件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三被告人犯罪。如果从一名律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当作无罪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但是,笔者在与家属沟通确定到底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有罪及罪轻的辩护方向时,又考虑到以下的实际问题。
三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时,均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将三被告人收监羁押,且羁押时长达4个多月。假设,笔者作无罪辩护法院也作无罪判决,本案将涉及到国家赔偿,且赔偿的主体应当是一审法院,这将是典型的让法院“自己打自己嘴巴”,可见,让一审法院作无罪判决的难度之大!其次,三被告人砍伐山林是基本事实,只是公诉人在证据上存在瑕疵,如果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激烈对抗,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将大大地增加了羁押期限,再作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也可能会丧失被判处缓刑的机会。最后,如果案件作有罪罪轻辩护,由于证据上存在严重瑕疵,公诉机关及法院在量刑上可以作适当让步,有可能会判处缓刑,能够达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经反复思量,家属同意对案件作有罪罪轻辩护,在每位家属代为缴纳了2万元罚金后,最后三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被告人获得了自由,实现了家属的预期目标。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经常要在当事人利益及法律正义之间对辩护方向进行艰难选择,到底如何进行选择呢?
首先,如果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等重大的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证据链存在严重的问题,可以作无罪辩护的,这时辩护人应当不予退让,要敢于作无罪辩护,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守住法律的底线,避免冤假错案。
其次,如果公诉机关有机会补正证据再行起诉的案件,笔者认为不宜作无罪辩护。这时,辩护人无罪的目的将无法达到,相反,由于被告人由于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从重判决刑罚。
第三,在被告人可能会判处缓刑的情况下,作无罪辩护要反复权衡利弊。如果作无罪辩护,一旦作无罪辩护失败,很可能丧失争取判处缓刑的机会。
第四,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的,只是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瑕疵,慎重作无罪辩护。这时,完全可以利用公诉机关的证据缺陷,在量刑上使公诉机关及法院让步,争取量刑利益最大化。本案也是如此,当事人实现了最后的利益。
最后,如果指控被告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且已被羁押的,如果作无罪辩护由于补充侦查需要,将大大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这时,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讲清利弊做好笔录,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辩护方向。以上几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当事人在艰难选择时的一个参考。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利益与法律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辩护人如何选择?
作者:唐德仁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利益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作为一名律师,到底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授人之托忠人之事,牺牲公平正义来换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