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仅做了笼统的规定,即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虽然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参照本条前三款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除此之外,再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加以细分。
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
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密切相关。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即身体控制)失调期和昏睡三个时期。生理性醉酒不属于精神病的一种。
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其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认为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根据上述定义,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的主观心态可分为故意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和过失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
根据立法本意,对醉酒的人犯罪科以刑罚是因为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辨认、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难以进行准确认定,为防止犯罪分子就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以及最大限度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严格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很可能会有极少数的犯罪分子有意识的借此规避法律,有预谋的在实施犯罪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生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
醉酒虽然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毕竟有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分将所有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易产生量刑失衡。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
1、醉酒的原因、过错程度
醉酒的原因,有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造成,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明知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是最为严重的;过失醉酒者次之;对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共济运动失调期”或“昏睡期”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的,其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因此,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㔿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这也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国外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如英国规定“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明显不同。
醉酒原因的过错程度方面,在造成同样的醉酒犯罪后果时,行为人主动邀请被害人饮酒或是被害人积极主动邀请行为人饮酒,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醉酒原因过错程度是明显不同的。这涉及到促成行为人醉酒的责任,进而增加或降低行为人醉酒原因的过错程度,也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冤仇或矛盾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矛盾、积怨,进而预谋借醉酒实施犯罪,则其主观恶性十分卑劣,不属于因醉酒而酌情考虑的的范畴,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若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互不相识,没有恩怨或者关系较好,素无矛盾,则能够排除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借酒报复后者犯罪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故意醉酒后实施犯罪的预谋。这两种情况相比,行为人在主观非难的程度上显著不同。
3、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犯罪后的表现
行为人自限于醉酒的状态,在醉酒原因是具有明显的过错,实施犯罪后,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不能确认其丧失意志状态的程度,但可以通过其醉酒后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犯罪后的表现来判断。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仍穿着带有血迹的衣服在街上乱转或者就地呼呼大睡等情况,都表明行为人辨认或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同时,若行为人清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非常后悔、懊恼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施救等措施,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
关于病理性醉酒前面已进行分析,不在赘述。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完全丧失责任能力,在没有意思到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而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作者:李江洁来源:京师豫见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