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获批。在《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项“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第6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中明确提出: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何为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
何谓“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指在货物进出口时,经海关核准,由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者其他单证上对该货物原产地作正式声明,其效力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目前原产地声明的协定包括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澳大利亚和中国-新西兰。通过这一制度,海关将原本由机构签发证书的认证模式转为企业信用担保模式,改变了货物出口到相关协定国只能领取原产地证书这种单一方式的传统做法,减少了企业往返签证机构及办理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增加企业选择性,提高了通关效率。
企业的“原产地自主声明"
图片来自微信公众号:广州海关12360
其中,中国-瑞士、中国-冰岛的原产地自主声明必须基于企业为“经核准出口商”才能出具原产地声明;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的原产地声明必须要在海关就相关货物作出了
原产地行政裁定或原产地预裁定的前提下才能出具。
如何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中瑞、中冰)?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52号规定,出口货物希望享受目的地国家FTA优惠关税待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可随时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经审核后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并由海关授予“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
怎样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
企业可将规定格式的“声明”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原产地声明需包含5位数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和23位数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自行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何谓“原产地预裁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和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相关事项。其中,
原产地预裁定
就是指海关对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的货物原
产地进行预裁定。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提示1:
除原产地预裁定之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可以就商品归类、原产资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海关事务,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预裁定制度的实施,不但能够简化企业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还能帮助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
提示2:
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92号)的规定向海关申请行政裁定。行政裁定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普世效应”,且比预裁定的效力期更长。它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海关行政裁定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提示3:
对于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进出口货物已申请过原产地预裁定,或海关总署已公布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行政裁定的,企业即可提交原产地自主声明以替代原产地证书。
提示4: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的实施,并不限定于广西自贸试验区内。
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和原产地预裁定政策
作者:万益涉外商事部来源:万益说法

2019年8月26日,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