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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披荆斩棘的哥哥》的公演中,有三首唱演舞台的作品,原本是内容、主旨毫不相关的三首作品,通过哥哥们的演绎,却被串联了起来,分别是一公《无数》、半决赛《动物世界》,和总决赛《美好的事可不可以发生在我身上》。三场表演的布景相似,歌词、表演、剧情连贯,讲述了一个精神分裂患者多重人格之间互相冲突的故事,这一系列让观众不禁感叹创作团队的匠心独具。
音乐剧作品,以音乐为主,以戏剧为辅。这种作品题材决定了音乐剧作品中最有价值、最核心的作品是其中包含的每一首唱段,再配合情节、台词、表演、灯光、服化道等要素,最后呈现一部以“歌曲”(音乐作品)和“歌词”(文字作品)贯穿始终的“舞台表演”(戏剧作品)。笔者已经在《音乐剧全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一文中给出音乐剧合规审核的基本思路。本文将讨论合规中的难点,即:从音乐剧制作人的角度对于音乐剧中的每个唱段的合规审核给出初步的建议,并将“批哥”三场公演看作一部迷你音乐剧进行实例分析。
一、音乐剧创作过程中对于唱段审核的总体思路
常见的音乐剧创作过程
不同于其他舞台戏剧,音乐剧中的每一首“唱段”是音乐剧的主要表达方式,要让每一首“唱段”恰到好处地“嵌入”每一场戏,剧本就是串起所有唱段的线索。一台完整的音乐剧作品创作过程通常分为两类:
第一类:剧本优先创作。由音乐剧著作人创作出剧本以后,寻找音乐创作者配以词曲,完成创作。例如:中国原创音乐剧《赵氏孤儿》。
第二类:唱段优先创作。由音乐剧制作人挑选若干合适的歌曲。再根据原词曲,创作主题贴合的剧本,并进行适度的改编,最后呈现出音乐剧的形式。例如:老牌热门音乐剧《妈妈咪呀》(唱段都选自著名乐队ABBA已经发表的作品)、伦敦西区音乐剧《WEWILLROCKYOU》(唱段都选自著名的皇后乐队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第一类创作中,音乐制作人作为音乐剧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以及其中含有的单个唱段都有很高的控制力,毕竟在委托创作或者自行创造新作品的时候,都可以约定将相关著作权归于音乐剧制作人名下,较少出现权利归属争议。
而在第二类创作中,唱段的创作来自于原来的词曲作者,以及唱片公司,这些作者都可以优先主张著作权。特别对于已经公开发行,已经有流量的歌曲,再授权进行“二创”改编的时候,自然会出现诸多来自于原作者的限制,所以此类音乐剧中的音乐作品合规审核可以说是整个音乐剧创作产业链中最核心,也是难度最大的模块。
在歌曲已经优先发表并获取一定的公众认知的情况下,音乐剧制作人的创作途径是初步确定一个模糊的戏剧主题,选出几首相关的歌曲,并与不同的权利人分别洽谈改编和使用原作的条件。在获取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结合原作歌词,编写剧本以并确定表演流程和细节。最后为了配合剧本和演出,微调原作的“词”和“曲”,达到剧本规划的演出效果。
在创作环节中,音乐剧著作人初步向著作权人获取“改编权”应当优先于剧本的创作。但此时音乐剧制作人应当特别确认原作者对于改编是否有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如果存在限制,应当在创作过程中排除这些障碍,避免后期争议。
创作中的合规盲区:并非获取改编权即可随意改编作品
很多“二创”作者总以为自己只要获得了来自著作权人对于“改编权”的许可后,即可随心所欲修改作品中具体的表达,甚至最后将作品改的面目全非也认为有了作者的“同意”而具有充分的抗辩理由。但是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改编的滥用,既不符合著作权学理的要求,也极易导致侵权争议。在某档音乐综艺节目中,已经出现过类似的争议,节目组取得著作权人的初步同意之后,改编者要求在该首作品中加入说唱要素,但被著作权人拒绝了,最后在比赛之前这首歌不得不被改编人弃用而选择其他歌曲演绎,导致了演出者和节目组之间一些矛盾。
原作中任意一个单一要素的改变,都可以视为原作已经被改编,即为改编作品的“下限”。
那改编应该有“上限”吗?如果改编后的表达与原作毫无关系,是不是还需要获取原作者的“改编权”?目前业内似乎倾向于给予改编者较大自由度,但是模糊不清的改编界限容易引起争议,而一旦发生争议,司法实践在判别“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没有客观的、简单易用的标准,更多是从听众的角度辨别两者的相似性,因此一旦进入诉讼后,取证难度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非常大。
下图中直角梯形区间即为改编作品的边界。下限之下是原作表达范畴,而上限由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和表达延伸到某一程度而决定,即:如果改编作者赋予的独创性足够高,并且因此产生的新表达足以使得普通公众无法辨识原作中的独创性和表达,此类作品甚至可以视为新作品而非原作的改编作品。但这一点在学理和实践界定上很难,笔者从合规角度和防止争议产生的角度来看,建议以原作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改编的界限、作者特别提出的认为侵权的情形。
确定改编权上限的合规审查
“改编权”以及与改编有关的侵权争议,在实践上,可以分为两种常见的权利基础和侵权事实:
侵犯改编权(财产权)——改了原作,普通公众能从改编作品中识别原作,无论是否注明原作着,都应当支付费用。大多出现在未授权,直接改编并盈利的情形中;
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改了原作,普通公众不能从新作品中识别原作,但作者希望在新作中能识别出原作品,或者改编作者加入了原作者不认可的独创性和表达。大多出现在经授权的改编,但改编后的表达未获得作者认可的情形。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无疑更加常见,但是第二种侵权方式在实践中极易被忽视。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小说作者认为电影制作公司获取原作者的小说改编权以后,改成了与原作小说相差甚远的电影,作者以侵犯人身权起诉电影公司,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改编者应当正确认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要求,根据原著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不是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结合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及故事背景的根本性改动,即使涉案电影系获得授权拍摄,本院仍认为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案号:(2016)京73民终587号)。
解决改编作品是否超越“上限”,有必要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将最后确定的修改细节纳入补充协议获取作者确认和许可。因此在改动较大、较为复杂的改编作品上,基础协议后可以不断通过补充协议将改编细节进行固定,以满足不同阶段、为了不同目的的编排需求。
下文我们将“批哥”精分三步曲看作是一出三幕的“迷你音乐剧”,以其为例,解析音乐剧中的作品应当如何定位改编细节、如果判断改编细节是否超越上限、如何对改编细节合规以预防争议的发生。
二、音乐剧作品中的歌曲的合规细节
歌词
第一幕《无数》
作词:薛之谦
原词主旨:对逝去爱情的懊悔,希望在无数个平行世界中有一个世界能将这段爱情修成正果。
改编后的歌词主旨:精神分裂患者的三个人格互相博弈和内心世界的斗争。
改编的合规评价:
1、表达在合理的上限和下限之内。仅个别字进行修改,以配合自己的人格之间互相对话的场景。
2、建议仍然提前获得得来自作者的特别许可。改编歌词为了融入音乐剧的演出唱段,但改编作品已经完全背离了原作的主题,建议在协议中对“改编权”进一步限定,并获取作者对于此创作意图的同意。
第二幕《动物世界》
作词:薛之谦
原词主旨:将人类爱情中的尔虞我诈与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比较。
新词主旨:精神分裂患者中的强势人格驯服从属人格的过程,体现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相似规律。
改编的合规评价:
建议仍然提前获得得来自作者的特别许可。改编歌词为了融入音乐剧的演出唱段,但改编作品已经完全背离了原作的主题,建议在协议中对“改编权”进一步限定,并获取作者对于此创作意图的同意。
第三幕《美好的事情可不可以发生在我身上》
作词:阿尼,“康士坦的变化球”乐队主唱
原词主旨:对现实生活中不如意表示失望,并鼓励人们不要放弃积极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新词主旨:精神科医生与精神分裂患者之间的对话和治疗过程的呈现。
改编的合规评价:
同上文中的《动物世界》改编歌词的合规评价。
歌词改编要点总结:个别字词改编属于“改编权”的合理范围。但改编后的主旨甚至改编的细节建议与著作权人另行确认并补充约定。
音乐
著作权法中对于音乐作品包含的要素定性为:旋律、和声、节奏及其组合。因此本文从音乐作品的创作和呈现特点,分别对部分主旋律、编曲、配器进行分析。
第一幕《无数》
原曲:郭顶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电视台
改编的合规评价:
主旋律几乎没有改动,配器更加宏大,音乐表达层次丰富。但改编作品整体与原作在听觉上区别不大,没有补充合规的必要。
第二幕《动物世界》
原曲:薛之谦(d小调)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电视台(e小调转g小调)
改编的合规评价:
1、第一段副歌第一句有一段三拍长度的主旋律更改,并对应更改了和弦编排,主旋律在原调基础上进行了“离调”处理。这三拍的旋律改编是为了配合表演中出现的精神分裂后的强势人格对于从属人格“催眠”导致从属人格神智不清的剧情,音乐改编是为了烘托必要的戏剧氛围。但是更改后的三拍旋律对于熟悉原作的听众来说,可能会显得突兀,有些听众可能会认为降低了原曲的美感。并且,流行音乐的曲式结构中,副歌往往是整首歌最有辨识度的部分,往往也是作者投入最多创作成本的地方。副歌的改编更应当引起重视,因此这一小节的修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获取原作者对于该改编的许可;
2、第二段从主歌开始,编曲和配器层次就逐渐丰富,加入鼓点、弦乐编排放弃了原作的长线条旋律而更多的使用了“顿弓”的技法,使得整段听感相较原曲表达的情绪更加强烈,更具有戏剧冲击力。这种改编因为没有改动主旋律,对应的和声也无法做大幅的改编,在有限的改编前提下再结合配器的渲染产生不同听感的新作品,但仍然属于“改编权”合理的范围之内,无需做额外的合规。
3、最后副歌再次呈现时进行了转调,大多数情况下转调并不影响原作的主旋律,也无需获取原作者额外的同意。但回归到本案例中,原作并没有出现转调,而在改编作品中出现了转调,并且升了一个小三度。大多数流行乐作品在副歌再现部分即使转调也大多升一个小二度,显然本作品中的转调其实也体现了改编作者对于改编作品付出的新的“独创性”安排,是为了配合音乐剧而做出的“独创性”表达。但因为没有改变主旋律走向,所以获取作者额外的同意并不是必须的。另外,提示一种即使转调也需要获取原作者许可的情形:大调作品转换成同名小调作品,由于呈现的音乐色彩和听觉完全不同,因此获取作者的许可尤为重要。
第三幕《美好的事可不可以发生在我身上》
原曲:阿尼,“康士坦的变化球”乐队主唱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电视台
改编的合规评价:
主旋律没有改变,和弦和配器改动较大。原曲是极具摇滚风格的乐队歌曲,和弦编排更简单直接,并且在配器上凸显了电吉他、贝斯、鼓等传统摇滚乐队特色,原曲更适合乐队演出。而改编后的歌曲,编曲层次更丰富,和弦编排和配器更加复杂和大气,加入了多样化的音效,呈现电影配乐的效果,充满戏剧张力,专为迷你音乐剧设计,符合三部曲的创作和表演目的。但是受制于相同的主旋律,和弦、配器不可能有重大突破,仍然在改编权的合理范围之内,不需要额外的合规或约定。
音乐改编要点总结:音乐作品合规以主旋律为出发点。改变主旋律,特别是改变副歌主旋律,建议先行获取原作者的许可。而在主旋律不变的情况下,和声编排受制于主旋律只能呈现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独立存在被保护的客体。因此和声可以包含在“改编权”上限之内,不需要作者的额外许可。同理,配器是建立在主旋律和和声之上的更次一级的表达方式,也属于常规“改编权”的范围之内,无需额外许可。
以“批哥”精分三部曲为例解析音乐剧合规中的难点
作者:周文洁来源:星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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