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外卖骑手韩某某如往常一样骑着标有“饿了么”商标尾箱的电动车,打开手机“蜂鸟众包”app开始接单配送。
据平台配送记录显示,当天他累计接到33单,仅11点至12点内就有12个订单。下午2点到3点他吃完饭后,就又开始接单配送,然而却在下午5点多送餐途中出现了意外。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发现韩某某死亡,并得出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系猝死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干活的时候发生的意外,应该是工伤。”韩某某的弟弟称他们试图联系饿了么平台,希望得到理赔,但是平台称韩某某与平台并非雇佣关系,只能给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其他的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主。
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吗?
在目前的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配送平台的全职骑手,另一类是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的兼职骑手。
第一类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者供餐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外卖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第二类骑手多为骑手自行注册,外卖平台只提供居间服务,骑手接单后履行与商户达成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基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这种模式就好比网约车、网约厨师等自主接单模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一般不会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两方面因素:是否有人身从属性和劳动成果的归属。《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外卖配送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平台对骑手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平台有明确的运行规则和处罚制度,并且平台为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对于骑手的收入平台可以进行代扣代缴,这就说明骑手与平台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从劳动关系的从属上来看,骑手的配送服务属于平台的经营范围,另外商家入驻的服务费及消费者支付的配送费均支付给平台。
综上所述,平台与骑手的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小雷认为,关注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应当首先理清平台与骑手的劳动关系。
作为灵活用工的新业态,外卖小哥的工作时间与方式与传统工作有所区别,为了压低成本,控制风险,外卖平台不与骑手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常规操作。
这种操作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双方劳动关系的本质,仍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又一位外卖小哥倒下了!平台只赔2000元?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外卖骑手韩某某如往常一样骑着标有“饿了么”商标尾箱的电动车,打开手机“蜂鸟众包”app开始接单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