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到来了!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安心消费,关乎每个人。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当然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有哪些为我们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的法律规定吧!
一网购快递签收前被损坏由谁承担责任?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风险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明确了电商活动中商品、服务交付时间的判定标准。
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风险的负担,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对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说“不”!
去年年底,来自东北的李女士为了让父母到海口度假过冬,在某网站平台上预订了海口某酒店的房间,并交纳了15000元的房费。但在李女士携父母来到海口办理入住时,才发现酒店提供的房型与实际预订的房型不同。经了解后,因酒店的疏忽,将原预订的房型给了其他客户。李女士及其父母认为酒店提供的房型与其预订的房型明显不符,故要求退款,但酒店认为其已在预订信息中注明了“无预订房型时,酒店可另行调整其他房型”(未采用字体加粗、添加下划线等方式引起客户注意),认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拒绝退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酒店注明的“无预订房型时,酒店可另行调整其他房型”属于格式条款,并未通过字体加粗、标注下划线等方式提醒李女士注意,且减轻了酒店自身的责任,限制了李女士的主要权利,故应属于无效条款,酒店应当向李女士退款。
三双十一网购遭遇“砍单”行为怎么办?
双十一、618等节日期间想必很多人都黑着眼圈守在电脑前抢购低价促销商品。“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本以为捡了大便宜,没想到第二天商家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你是否也有这样的遭遇呢?节日大促期间一些电商借机实施诱购、“砍单”等不良营商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2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批评“海豚家”等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并且支付成功后采取单方“砍单”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对此开展调查。
对电商卖家单方面“砍单”行为,《民法典》有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与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只要消费者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民法典给予了当事人通过个别和特殊约定来改变这一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合同订立时另外的约定,例如12306网站规定,消费者下单后要在半小时内付款,如果没有付款则订单取消,这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这就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卖家的权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
主动尊法守法用法。
用好法律的武器,识破无良商家的“心机”,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民法典》保卫好自己的小荷包。
维权315,《民法典》为您保驾护航
作者:李艳梅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到来了!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