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主动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工伤私了协议可以快速的为用人单位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但是协议赔偿的数额往往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有的劳动者在工伤私了协议签订并履行后,仍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赔偿。
张某于2019年7月入职人力资源公司,2019年8月,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至某工厂。2019年12月29日,张某在车间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两侧耻骨骨折。2023年2月12日,双方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12日解除;
(2)人力资源公司于2023年2月30日前向张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此次工伤赔偿的和解款(包含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遇、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
(3)张某领取上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与义务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的争议。张某不得就本次工伤向人力资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有权要求张某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
签订合同当日,人力资源公司履行了上述协议,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30000元。2023年3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2023年4月1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致残程度为拾级。
2023年4月29日,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2920元、护理费9000元、停工留薪工资34380元 、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 元、经济补偿6876元、生活费55760元,总计19万余元。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张某不应再向其主张任何权利,因此不再向张某进行任何赔偿。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本案中,2023年3月1日,张某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人力资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2023年2月12日,双方签订工伤处理协议时,张某的伤残等级尚未有结论,2023年4月14日,张某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但人力资源公司给付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因此,对张某主张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意见,仲裁委予以采纳。依据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应予补足原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生活费15万余元。
工伤签了“私了”协议,劳动者还能反悔吗?
作者:徐晓晓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主动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