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复议法是1990年4月29日通过,先后于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两次修正。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行政复议法修订稿,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相比,条文数量从43条增加至90条。
笔者认为新行政复议法至少有以下十个亮点:
01、改革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新行政复议法固定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但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规定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充分考虑了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特殊情况,有利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02、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比对,新行政复议法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将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都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还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03、健全了复议申请受理程序
为了便于行政相对人准确判断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方便准确选择救济途径,新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存在复议前置情形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参照行政诉讼的做法,新行政复议法明确复议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情况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增设了申请材料补正制度,明确了案件受理的审查期限,还规定审查期限届满视为受理。
04、细化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新行政复议法设置专节细化规定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参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证据包括8类,强调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也明确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特殊类型案件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沿用现有行政复议法规定,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外,针对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补充证据。新行政复议法还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查阅、复制行政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质证权,还能对行政机关是否按期全面举证进行有效监督。
05、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新行政复议法设置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通过繁简分流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效率。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四种法定情形,还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明确缩短申请书副本发送期限、答复举证期限、案件审结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书面审理为主调整为书面审理为辅,强调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建立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明确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组织听证,参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制度。新增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通过引入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还帮助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事项和研究共性问题。
06、增加了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新行政复议法引入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调解、和解制度,并且将原有适用调解范围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两大类扩大到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但是,新行政复议法也强调调解、和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07、规范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现行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但规定较为笼统,新行政复议法设置专节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还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08、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复议决定类型包括维持决定、责令履行决定、撤销决定、确认违法决定、责令重作决定、变更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7种。
新行政复议法细化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强化了变更决定运用,通过变更决定快速化解行政争议。增加了确认无效决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类型。针对行政协议纠纷、行政赔偿纠纷,明确了相应复议决定内容。另外,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复议意见书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强化行政复议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09、强化了复议决定执行力度
新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执行力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情况分别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规定了多项复议便民措施
新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允许当面、邮寄、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还规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且以一次为限,避免行政复议机关直接驳回复议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规定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便于公开查询以及加强公民监督。另外,新行政复议法还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政”知“拙”见‖新《行政复议法》亮点解读
作者:刘星林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现行行政复议法是1990年4月29日通过,先后于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两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