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意愿难以实现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哈尔滨某木材加工厂常与外地发生业务关系,在许多购销合同中写上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上海一客户拒付货款,双方关系恶化,木材加工厂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哈尔滨某木材加工厂常与外地发生业务关系,在许多购销合同中写上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上海一客户拒付货款,双方关系恶化,木材加工厂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该仲裁条款仅有仲裁意思表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未作约定,如属合同条款,当视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无须补充。但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就必须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而且,我国仲裁制度实行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是否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会影响到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在订立仲协议时必须指明由某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否则该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木材加工厂因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愿望未实现,只好再另行向上海当地法院起诉。
为避免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上出现瑕疵。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订立仲裁协议时,可参照以下规范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