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网络销售公司,甲公司销售主管郑某为了提升公司销售业绩、扩大公司产品影响力,在征得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通过网络购买了3000条“电话号码和手机验证码”用于注册百度账号,将新注册百度账号用于推广公司产品。三个月后,甲公司负责人和甲公司销售主管郑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我们知道“手机验证码”存放于“手机短信”中,“手机短信”属于“通信内容”,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的是这样码?如果你觉得没有问题,说明你的惯性思维出卖了你,笔者认为,应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立法本意来理解法律规定。
自2016年9月开始,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以及最高检、最高法等出台多个文件、法律解释,就已经提到严管银行卡、电话卡,到2020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署的全国开展“断卡”行动和2021年6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直至今日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终究其原因是黑灰色产业市场存在需求,如电商平台以红包、优惠券吸引新用户注册,总会有收集电商平台红包、优惠券低价购买商品再高价卖出的人,致使以“买卖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为业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生存的空间,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虽然无法完全排除上游犯罪分子出售的“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存在通过木马程序获得的可能,但通过郑某供述的交易价格、效率和方式可以基本推断出上游犯罪分子是专门从事买卖“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的“职业养卡人”。“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在同一时间来自“职业养卡人”,手机卡户主并不实际控制手机卡或者说根本不知道手机卡的存在,该验证码与手机卡户主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并无关联,而《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通信内容”从立法本意上来说代表的是与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高度敏感信息。据此,郑某购买“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通信内容”,而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据此,郑某购买3000条“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的行为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一、郑某购买3000条“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郑某购买“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存疑。
《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郑某购买“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注册百度账号仅用于甲公司产品推广,并未再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且购买“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属于侵犯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无法查证获利情况及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郑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入罪情节存疑。
“手机验证码”是否属于“通信内容”?
作者:郭云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甲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网络销售公司,甲公司销售主管郑某为了提升公司销售业绩、扩大公司产品影响力,在征得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通过网络购买了3000条“电话号码和手机验证码”用于注册百度账号,将新注册百度账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