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等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很好的监控手段、隔离制度以及各方共同努力下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好比较稳定的疫情结果。
那么对于疫情隔离期间或者病假期间,有工资吗?怎么发呢?劳动合同能终止吗?被确诊的劳动者医疗期的问题?特为大家整理如下:
01 这一疫情隔离期间,有工资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因此在疫情隔离期间,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的,企业应该正常支付工资,不能进行克扣。
02 疫情隔离期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
因此在疫情隔离期间,公司是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03 这如果疫情被确诊,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上述得知,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04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05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我们应如何降低感染风险?怎样正确做好个人防护?上海市疾控中心说,当咳嗽或打喷嚏时,采取尽量避开人群,用纸巾、手绢捂住口鼻等措施,是防止唾液飞溅,降低感染和传播冠状病毒风险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时,合理地选用和佩戴口罩也是减少“病原体”暴露、降低感染风险的重要手段。春节假期人流量比较大,做好防护工作才是重中之重。
目前来看,春节期间,我们对于社会可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待在家里,原地不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保护好家人和朋友,只要我们一起努力,一定可以取得最后的胜利!
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下,“上班族”们该如何应对?
作者:柏景瑜来源:知信法务

近一个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等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