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 PE 税收法律分析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兴起,它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新途径和新渠道,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强大的资本力量。当前,我国有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又以公司型和有限合伙为主。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兴起,它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新途径和新渠道,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强大的资本力量。当前,我国有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又以公司型和有限合伙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在解决企业融资,推进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国内资本市场不乏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
增值税法律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法律规定:
一、基金合伙人所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保本利益,为非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二、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未上市项目公司在项目退出阶段已上市,此时项目退出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增值税;此外,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保本类收益,则视同“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40 号文与 56 号文并未明确指出适用何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未明确指出有限合伙制 PE 不适用,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咨询费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的,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时可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基金管理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 3%的征收率,其进项税不可抵扣。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如果认定为服务性质,则属于金融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能区分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收益,则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收益依上述第二项区分情况看是否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所得税法律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事实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规定,通过有限合伙制 PE 运作过程可知,涉及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来自所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息、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其他还包括运营阶段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项目退出后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分成等。
首先,有限合伙制 PE 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依照先分后税原则,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适用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各合伙人所得税。
其次,有限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此处以合伙企业为例),涉及所得税的规定如下:
一是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有限合伙人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84 号文第二条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其所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红利”税目,税率为 20%;股权转让所得,根据 91 号文、159 号文第三条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其在项目退出后股权转让所得,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为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法人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有限合伙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从项目公司所得的股息、红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需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三是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有限合伙人应交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基金合伙人依“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相应所得税,原则上同上述介绍的自然人、法人缴纳所得税适用的相关规定。最后,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主要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费用,业绩分成。其中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参照上述有限合伙人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人管理费用、业绩分成涉及所得税的规定如下:
一是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普通合伙人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管理费用,可视为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业绩分成,按哪种应税项目缴纳所得税有分歧,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地方政府规定有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的,税率为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按“股息、红利”应税项目缴纳的,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二是法人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普通合伙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无论是管理费,还是业绩分成,均为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 25%。
三是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 PE 的普通合伙人应交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取得的管理费、业绩分成,由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依先分后税原则缴纳相应所得税,原则上同上述介绍的自然人、法人作为该基金普通合伙人缴纳所得税适用的相关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