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你还需要了解的……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山东省连续第九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5.5%,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东省连续第九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5.5%,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已有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810元,在全国列第八位,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910元,在全国列第五位。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解读呢?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与“最低工资标准”关系最密切的几个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2004】21号文件)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二、2018年6月起山东各市最低工资具体标准

(图片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1、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并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2、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当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劳动者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实务中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用情形,以青岛七区为例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即,在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以青岛市七区为例,2018年6月1日起,当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1910元时,以191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2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此条规定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阶段一裁终局的情形,是我国二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以青岛市七区为例,2018年6月1日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1910×12=22920元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不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其起诉权利不受影响,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即2018年6月1日起,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青岛七区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每月1910元。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即,以青岛七区为例,2018年6月1日后,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向其支付每月1910元。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即,以青岛七区为例,2018年6月1日后,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1910×80%=1528元。
6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
即,以青岛七区为例,2018年6月1日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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