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生育二胎,而由此产生的生育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女性职工和企业HR们关注。近日,劳和公众号平台也收到了不少相关问题的咨询。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渠道主要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渠道有以下两种: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育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具体指的是生育职工产假前其所在企业的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
生育津贴的具体申领办法为:根据《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生育津贴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此外,《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中还特别规定,如果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企业平均工资高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而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虽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如单位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达一年以上)的女职工,则应由该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下面我们以参保职工为例对青岛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举例说明:
青岛市某企业女职工甲2017年10月生育,甲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甲所在企业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2016年青岛市社平工资为4910元/月,那么甲每月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7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甲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单位不需补发。
如甲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7000元,而甲所在企业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由于甲所在企业的平均工资高于青岛市社平工资的三倍,故甲每月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到的生育津贴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发,即14730元,而高出社平工资的部分(即15000-14730=270元)需由甲所在的企业向甲补发。
与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相关的其他问题:
1、生育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
还有单位咨询,如果生育女职工同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对于生育女职工的经济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直接将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生育保险津贴作为工资计算经济补偿,还有的单位以扣除产假期间的前十二个月的其他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是否有权向单位主张工资问题
我们认为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具有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生育女职工医疗费用和生育女职工基本生活、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功能。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二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三是按照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计发;四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社会保险法在总结各地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理论上分析,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只能起到分散基本风险的作用,如工伤保险统筹待遇也不是全部保障,存在单位承担费用的空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中也包含了生育期间(产假)的工资或待遇问题,目前的确存在部分女职工的工资和单位上年度工资存在差额的可能性,女职工是否能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张该差额是一个实际问题,各地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有的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有的地方不支持职工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实际案例看青岛市尚不支持职工的上述要求。
3、关于在产假结束前提前返岗工作的女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如确因用人单位需要,且经生育女职工同意在产假结束前提前返岗上班,或者生育女职工本人申请提前恢复工作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上述情形如何支付女职工工资,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此种情形,女职工能否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我们认为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以上观点,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待遇等问题
作者:张锦来源:劳和律师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生育二胎,而由此产生的生育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女性职工和企业HR们关注。近日,劳和公众号平台也收到了不少相关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