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商事仲裁之所以如此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在于它能以最快速和最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由此终局性被认为是出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征,并且是仲裁一个广泛认可的优点。终局性体现在仲裁裁决不能基于实体问题上诉的一般规则上,裁决一经作出是终局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有在特殊且有限的情况下当事各方才能寻求撤销仲裁裁决。
当然,没有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是完美的,仲裁当事人常常会担心自己是否会面临仲裁裁决出现错误而无法纠正的风险。所以对于复杂和高风险争议的当事方而言,有时希望能够选择上诉来重新审查争议。尽管在“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下大多数仲裁制度不允许上诉,但实践中其实存在通过上诉对仲裁裁决进行复审的例子。根据一些国家的仲裁法,当事人可以就两审级的仲裁程序达成约定。同样已经有一些仲裁机构要么提供可选择的内部上诉机制,要么授权各方可就上诉程序达成一致。有的当事方不仅被仲裁的优势所吸引,同时还希望能够寻求对仲裁裁决的救济,上诉机制的存在会让现有使用者拥有更多选择,同时能够吸引潜在的使用者,因为一些人目前不愿意使用仲裁,就是担心严格遵循终局性原则所带来的风险。这些仲裁地和机构各自促进和实现上诉的方式对他们作为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据相关统计,全球目前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依次是伦敦、巴黎、中国香港、新加坡、日内瓦、纽约和斯德哥尔摩。鉴于大部分商事仲裁裁决都是不公开的,因此国家的成文立法以及各知名仲裁机构的规则将成为我们观察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情况的重要来源,本期微信我们就先通过一瞥部分“热门”仲裁地的成文立法,来了解部分法域对于仲裁实体上诉的大致态度。
英国仲裁法
现行英国1996年《仲裁法》就仲裁裁决上诉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第58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仲裁协议做出的裁决系终局的……”。可见在英国,仲裁的终局性并非绝对的,它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诉的约定。该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时应当具明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陈述法院应准予上诉的理由”。上诉法院的权限为,“确认、修改裁决,将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仲裁庭按照法院的决定重审,或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除非法院认为不宜将争议事项发回仲裁庭重审,否则其不能将裁决全部或部分撤销。”该法第70条针对“异议或上诉”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70条第2款规定“如果申请人或上诉人未首先用尽下列救济则不得提出申请或上诉:(a)任何可资利用的仲裁上诉或复审程序,以及(b)根据第57 条(裁决更正及补充裁决)可资利用的追诉”。另外,该条的其他款项为防止上诉程序被滥用的规定,分别从上诉时限、费用和担保等方面等事项做出了限制性要求。
以英国为代表的仲裁法事实上建立了一种 “选择排除式”(opt out)的上诉机制 ,即法院本身具备接受就实体问题上诉的权力,只有在双方明示排除的情况下 ,法院才不能行使该权力。虽然允许上诉,但该条文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因此真正能够利用该条上诉成功的情况非常少见。
中国香港《仲裁条例》
以中国香港为代表的“选择适用式”(opt-in)上诉机制是和英国截然不同的模式。中国香港《仲裁条例》第11部规定了可以明文选择或自动适用的条文,根据第99条至102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用仲裁条例附表二第5至7条规定的实体上诉机制,即仲裁程序的一方可就在该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也就是说在香港除非当事人明示选用实体上诉机制,否则法院便不具备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不过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条例生效前订立,并规定该协议所指的仲裁为本地仲裁;或在本条例生效后的6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订立,并规定该协议所指的仲裁为本地仲裁的,那么附表2所列出的法院实体审查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自动适用。
新加坡和法国的双轨制审查机制
新加坡和法国域内的仲裁上诉机制带有着双轨制的色彩,这两个国家对国内和国际仲裁进行了区分。在新加坡,只有国内仲裁当事人能够对裁决提起上诉,相关规则同英国仲裁法的规定类似。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却不享有这种权利,他们无法就裁决的实体问题向新加坡法院提出上诉。法国也根据当事人的来源对其上诉权利进行划分,不过做法和新加坡不完全相同。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国际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违反程序事项或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在有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就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参考文献
【1】宋肇屹:《告别“一裁终局?”——中国大陆商事仲裁实体上诉机制研究》,载于《北京仲裁》2017年04期
仲裁一定是“一裁终局”的吗?(上)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案是否定的。 商事仲裁之所以如此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在于它能以最快速和最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由此终局性被认为是出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征,并且是仲裁一个广泛认可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