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分包遇上工伤责任该如何处理?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此类纠纷涉及的主体宽泛、程序严格、规定庞杂、争议较多、时间跨度大,导致案件当事人积怨较深,审理相对复杂。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难以通过调解解决。但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却以调解方式解决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承办法官是怎么做的呢?
01 案情简介
位于库尔勒的某公司(被告)承揽了阿克苏地区一建设项目,其将土建工程承包给程某等人,程某又招用并将土建项目的地下室地坪劳务承包给李某(原告),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0月11日13时,李某在工地受伤后,程某送其到该地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双踝骨折。李某便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等费用合计24 491.8元,该公司除安排程某向李某支付30 000元外,无后续赔偿举措。
2018年8月,因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与该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裁决随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1月,该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自愿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李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向该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公司又上诉至该地中级法院,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7日,李某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工伤伤残。李某遂据此于2021年4月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请求劳动工伤待遇赔偿。
02 一审判决
因不服裁决结果,李某于2022年1月将该公司起诉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李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鉴定费、检查费、公告费、司法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44 186元。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仅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部分8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驳回李某其余诉讼请求。李某及该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03 调解经过
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发现本案中的民事判决认定双方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行政判决却认定李某构成工伤,两份判决均已生效,这就导致本案中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付主体、赔付项目及赔付标准的主张分歧较大。李某认为已经构成了工伤,当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下所有项目进行赔偿;该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应承担“视同工伤”的责任,对李某进行部分赔付即可。
那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需要赔付工伤保险待遇吗?该如何具体赔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个人,且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经承办法官明示,该公司自愿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要求抵扣掉为李某支付的医疗费30000元。
最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到了具体赔付项目及标准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工伤伤残补助等均需以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因李某受伤前在该公司工作不满2个月,经协商一致,均以受伤前上一年度(2016年)阿克苏地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通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两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共需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鉴定费、检测费、劳务费合计122 411.80元。如逾期给付,需另支付违约金20 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于是,这起耗时5年历经2次仲裁6次庭审的劳动争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04 法官说法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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