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牵动劳资双方的那些事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区出现多起确诊病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打响,全国上下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

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区出现多起确诊病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打响,全国上下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为此,笔者将劳动用工中牵动劳资双方的以下问题作出如下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1. 延长休假是否属于强制?公司未遵循是否违法?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可知,关于延长假期的要求未作除外规定,并且该通知第三条已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所以,除疫情防控外,公司应当安排员工在延长休假期间休息。公司不能安排休假的,可通过补休或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等方式予以保障。否则,不遵循即属于违法。
2. 公司可否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所以,延长的这三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类似于“休息日”)。其中,1月31日、2月2日原本就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故公司要求员工在该两日工作,提前返岗并无法律规定的障碍。但基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笔者不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可考虑在家办公等方式。
因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虽然不是法定的节假日,但仍然属于休息日。但公司为了疫情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未按要求提前返岗,公司即可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但因被隔离观察及交通管制等所导致的情形除外);若非疫情防控需要,员工拒绝提前返岗则不能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3. 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以及员工长时间无法返岗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图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若要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企业可以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向劳动者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若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最好等至医疗期满后或隔离期结束后,充分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实现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避免后续劳动争议或纠纷。
若员工因交通管制、医学隔离观察等导致长时间无法返岗工作,即使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学“隔离”的时间可能较长,且并不完全可控,但前述人社部通知已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因前述原因导致的长时间不能返岗,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并且可能面临社会形象问题。笔者建议目前各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同时密切关注疫情的后续发展和后续发布的相关文件政策。
4.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图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员工实际未能休假,则首先是安排补休,若未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另外,需要注意国务院办公厅在未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前,2020年2月2日原本就为休息日,所以,该日的薪酬发放标准没有争议,而存在争议的是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日,因为原本这两日为工作日,但延长春节休假期间后,前述日期则属于类似于“休息日”。
目前,针对该问题,陕西地区尚未发布相关文件予以明确。但江苏地区发布相关了意见明确:“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即江苏地区已经将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日工作按休息日工资计付方式处理。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已经将这两日作为可以安排补休的假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公司在前述日期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因上述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故笔者建议各单位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尽可能安排在春节假期延长3日工作的员工进行补休,尽量避免加班工资问题的争议。若确实无法补休,笔者建议可考虑按照休息日工作的标准(日工资标准200%)支付薪酬。后续若有其他文件出台的,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补足完善相关待遇。
5. 员工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的薪酬待遇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若企业员工因有疑似病例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或隔离措施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
6.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的薪酬待遇图片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另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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