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同时进行了细致的优化和局部调整。下面就让高庭所苗卓琳律师
分析“保证合同”中不可忽视的小细节。
1、保证的范围
日常经济活动中,保证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有时体现为独立签订的书面合同,有时为简单概括的保证条款,甚至有时简化为保证人的盖章或签字,因此当事人未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况时常出现。关于保证范围的问题,《民法典》延续了原《担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即明确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强调优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尊重合同签订主体间的意思自治。基于该条规定,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比主债务人更高金额的债权(例如主合同未约定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情况)呢?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新民法典更加强调了担保的从属性,保证的法定范围不应突破主合同的债务金额,对保证人主张更高金额的债权不符合公平原则,在实务中存在超出部分难以取得法院支持的诉讼风险。
2、保证合同中独立的违约责任
保证人制度的设置为债权的实现增加了一层保障,因此有的债权人寄希望于为有实力的保证人设置独立或更严苛的违约责任,以督促保证人及时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担保制度的解释》延续《九民纪要》“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于担保人提出其仅在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故上述独立或过高违约责任的设置实际难以取得法院支持。
3、保证期间的陷阱
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其不因任何事由的发生而中断、中止及延长,这就督促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关于保证期间的设置就尤为重要。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具体约定,值得关注的是,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的,则视为双方没有约定,此时应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中不可忽视的小细节
作者:苗卓琳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