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起的法律责任裁判观点梳理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春节后,国内部分地区的新冠疫情卷土重来,地方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使很多企业停工停产,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困境,笔者整理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观点,分析新冠疫情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供企业参考。

春节后,国内部分地区的新冠疫情卷土重来,地方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使很多企业停工停产,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困境,笔者整理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观点,分析新冠疫情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供企业参考。
一、新冠病毒导致的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爆发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应属不可抗力。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所导致的合同纠纷已经出现大量生效裁判案例,各地人民法院均认定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受新冠病毒影响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发生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
案例: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1908号
人民法院认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各行各业“停摆”,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依法可以免除,被告主张免除不可抗力期间的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引用上述条款支持不可抗力免责的案件共92件。
2、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发生新冠疫情导致违约的,不免责
案例: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闽07民终1787号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2020年以后出现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政府有关部门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关闭聚集性场所,暂停施工。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交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公司延迟履行交房义务后,不免除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引用上述条款不支持不可抗力免责的案件共546件。
三、疫情期间租赁物租金是否可以减免?
1、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案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21)桂0902民初7542号
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1月因发生疫情停工,此系不可抗体力。至2020年3月10日政府发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防控责任书,此期间即201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10日共1个月15天被告不应支付租金给原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目前,新冠疫情出现局部散发的新态势,有别于2020年全国统一防控、众所周知的情形。为避免争议,因疫情导致停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引用上述条款的案件共484件。
综上,通过裁判案例引用不可抗力相关法条的数量来看,除新冠疫情之外,人民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持审慎态度。目前各地区对疫情基本仍采取停工停产、隔离检测等严格管控措施。在此期间,疫情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本文总结的裁判观点可以适用。
随着病毒变异、疫苗接种等新情况不断出现,新冠病毒的防控措施可能相应不断调整,届时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能会有不同观点,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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