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者们”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概述 许某某与其妻有两个女儿许A和许B,因为没有儿子,便在早年收养一子,取名许C,许C婚后生二女取名许D,许E。1998年,许C因病早逝。2014年,许某某与其妻先后去世。

案情概述
许某某与其妻有两个女儿许A和许B,因为没有儿子,便在早年收养一子,取名许C,许C婚后生二女取名许D,许E。1998年,许C因病早逝。2014年,许某某与其妻先后去世。许D、许E以许某某孙女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许某某的遗产房屋6间及部分存款。许某某的两个女儿不同意。许A、许B认为:许D、许E是许某某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女,没有继承权。自己是许某某的亲生女儿,是许某某的法定遗产继承人。被告许D、许E:虽然我们是养孙女,但她们也应有继承权,并要求和许A、许B平分遗产。为此,发生争执,许A、许B将许D和许E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看出,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继承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养子许C有继承其养父许某某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许某某死亡,其子许D、许E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许D、许E二人每人一间及应该属于其父亲许某某继承的部分存款。
律师提醒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从《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本案中许C作为养子对其养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因为其先于养父死亡,所以,发生代位继承。但是,代为继承又存在一定的代位继承的必备条件:一、被代位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二、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三、代位人系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四、代位人未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因此,在生活中如果存在继承方面的争议,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家人永远但是最珍贵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