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车主对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不少车主计划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成“拦路虎”。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的义务?充电桩的安装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安装所涉及的用电安全问题应由谁把控?本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车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多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以“无合同义务”、“需全体业主同意”以及“用电安全”为由拒绝车主在私人车位加装充电桩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亦有少部分法院以“业主可通过在公共充电设施充电解决充电的需求”为由,驳回业主诉求。
基本案情
1、2021年11月,游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为方便使用,游某拟在自有车位旁安装壁挂式充电桩一台。
2、因报装充电桩需先向供电局申请,而该申请需提供由物业出具的同意书。游某遂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该同意书,但物业公司一直以“无服务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安装充电桩需接驳另一栋大楼配电房供电线属于改建需要四分之三业主同意”为由拒绝。
3、双方所在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内已有业主安装自用的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游某出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
法院认为
1、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某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物业公司出具相关同意书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游某的主张合法有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本案中,游某是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3、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不采纳该抗辩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游某出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
律师观点
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配合安装?
现实生活中,为响应绿色出行新态势,与新能源汽车相匹配的私人充电桩需求不断增大。然而,现阶段绝大多数的住宅、写字楼等场所均未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提供完善的基建保障。
笔者认为,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可能客观上会带来电力扩容的问题。有些旧小区、老小区建成竣工时,可能并未考虑到安装充电桩的需要,车库可能也没有针对该问题进行专门的设计,没有统一安装充电桩的专用位置以及管线接口。如未经统一规划和管理,客观上确实可能会带来一定安全隐患。
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当然可根据其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
如果物业公司作为日常管理单位,完全拒绝业主的申请或一刀切不给予加装,势必会与业主形成冲突。就目前的司法观点来看,虽仍有部分法院持保守态度,以业主可通过在公共充电设施充电解决充电的需求为由,驳回业主诉请。
但,笔者认为,物业公司配合业主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提供相应用电申请材料,实际上并非对案涉停车场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确认;是否具备安装个人自用充电桩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相应的供电部门、第三方勘验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来综合认定。原则上,在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出具相关证明,且实际上,安装充电桩与否,亦不因此而免除或减轻其对小区相应公共安全的管理、监督和防范的义务。物业公司不应消极或躺平式对待,而应结合规划用途和周边用电安全问题积极、妥善地处理业主的实际用电需求。如,业主车位确实不宜安装,应就近安排加装统一的配套公共充电设施。
2、使用指南:广州车主需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申请加装私人充电桩?
(1)报装材料:
①拥有车位产权的证明:A产权车位(车位产权证明) B 长租车位(需提供由车位产权人出具的安装许可证明);
②拥有电动汽车的证明(购车协议、车辆转让协议、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
③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书;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报装渠道:附近供电营业厅现场申请;“网上国网”APP线上申请。
3、权利主体的延伸:车位产权人要求在自家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的行为,无可厚非。但现实中,一二线城市的车位往往价值不菲,新能源汽车车主之中有不少人是通过“长期租赁固定车位”或者通过“共有”的方式获得车位使用权。那类似的“车位承租人”“车位产权共有人”是否有安装私人充电桩的资格?
(1)“租赁车位承租人”:承租人租赁车位,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在该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对该车位的合理使用,应予以支持。
(2)“车位产权共有人”:车位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平等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系对案涉车位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并非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无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任意共有人均有权利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1、支持承租人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加装充电桩协助的诉请【(2021)皖03民终2508号、类案(2021)皖03民终2420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本案中,朱某租赁地下车库,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在该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对该车位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管理服务单位且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综上,对朱某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诉请物业公司出具同意朱某在所承租的地下固定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应否支持。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承租方,有权申请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服务单位,应配合朱某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或出具证明。
2、驳回承租人加装诉求【(2021)粤01民终24159号】。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发布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基础建设、业主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时发挥积极作用,对相关安装流程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第二,用户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须先申请用电,然后由用电部门进行现场勘察以判断是否具有安装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的条件和可行性。综上,吴某和余某欲在其租用的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业主对租用车位的合理使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D集团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在案涉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的充电桩。第二,各部门规章未就在现有停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对开发建设企业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D集团作为车位的产权人,并无向吴某、余某提供同意在案涉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同意书等材料的法定义务。第三,本案中,D集团提交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出具的说明,以说明案涉车库如安装家用充电桩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造。虽然该设计院并非消防主管部门,但其作为专业机构,对案涉车库消防安全问题提出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案中,案涉小区尚未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且车位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故D集团尚不具备出具同意相关证明的前提基础。
故,吴某、余某诉请出具同意安装家用充电桩的相关文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驳回业主加装诉求【(2020)粤0604民初21348号】。
法院认为,第一,物业公司签署的案涉小区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使用共用部位进行了约定,需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及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陆某加装充电桩的申请未能得到相邻业主的同意,且未得到业主委员会或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第二,本案中,在距离陆某住所2公里处即有公共充电设施,加装充电桩并不是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的唯一途径。第三,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现在是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并无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陆某加装充电桩的同意书上盖章。
综上,陆某诉请物业公司在其加装充电桩的同意书上盖章并配合施工的理由目前不能成立,其可待相关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
4、单个共有人,有权以个人名义就“共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事宜向物业公司要求提供配合,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2023)粤0113民初17229号】。
针对物业公司“安装充电桩属于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应获得共有人同意,在车位共有人没有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案涉车位的共有人之一,与另一共有人邓某平等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系对案涉车位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并非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无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二人均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5、《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买了新车,物业不同意加装充电桩?法院判了,限期配合安装!
作者:曹纯珂 苏颖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车主对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不少车主计划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成“拦路虎”。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的义务?充电桩的安装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