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离职证明,单位要赔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向劳动者赔偿的损失包括舍业保险待遇损失吗?让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详细解析。

编者按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向劳动者赔偿的损失包括舍业保险待遇损失吗?让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详细解析。
一、本期案情
员工张某于2014年12月23日入职北京甲公司,任某部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0日,甲公司以张某未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张某主张甲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及二审。
二、审理结果
甲公司在离职后未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088元。
三、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可能承担向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须向劳动者赔偿哪些损失。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又规定了进一步的要求,即劳动者如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解约之日起60日内,持离职证明及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由此可知,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之一。如因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从根本上规避用工风险,消除潜在争议,避免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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