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然而,实践中,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仍有可能因未能完全康复,主张继续休病假。 对此,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如何处置更为妥当?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然而,实践中,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仍有可能因未能完全康复,主张继续休病假。
对此,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如何处置更为妥当?下文将分享我团队一胜诉案例,方便读者理解。
基本案情
劳动者钟某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A公司,从2019年2月11日开始因颈椎病等理由休病假。
医疗期在2019年11月10日期满后,经公司同意延长至2020年9月19日。
此后,钟某主张其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期间经医院诊断需继续休病假,且有《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病历为证。
A公司则是从2020年9月21日起未批准钟某继续休病假,并按事假处理。钟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要诉求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
另外,在钟某医疗期届满后,A公司曾通过面谈、邮寄《医疗期通知》、短信等方式多次通知其医疗期满,告知其按时回岗。
钟某要么拒绝,要么趁主管不在办公室时,放下请假单就走,甚至没有向公司提供病历予以证明。
A公司提出可以根据钟某的病情调整至合适的工作岗位,钟某以各种理由不满意、不配合。
A公司建议做劳动能力鉴定,钟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钟某依法可以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而本案钟某实际休假达十九个月,已超出法定的医疗期时间;虽然钟某主张其休病假,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病假申请仍需获得A公司审核批准。
A公司根据钟某的病情已主动延长了钟某的医疗期,钟某在医疗期满后拒绝回A公司处上班,也不接受A公司提出的调岗方案,又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故A公司据此在医疗期满后对钟某作事假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而钟某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A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析
从本案结果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医疗期期满后,以同一事由继续请病假的,用人单位确实有可能可以拒绝批准;但这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并非可以一概而论。
以本案为例,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医疗期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该焦点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统一及明确的规定。若本案法院采纳可以重复享受的观点,将可能认定钟某可以重新计算医疗期统计周期、重新享受医疗期待遇,进而将本案导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A公司有充分地证明其做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具体而言是:
1、A公司已经给予过钟某优待,将其医疗期额外延长将近十个月;
2、A公司已经通过多途径、多次向钟某充分告知和释明医疗期满后的权利及后果;
3、A公司是从钟某的病情出发向提供的调岗方案,不存在恶意针对性。
反观钟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性和对抗性。综上,本案A公司最终才得以在代理人的协助下,推动法院认定属于不应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情形。
分享建议
1、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有关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方法等,依法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医疗期待遇。具体可详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四条
以小见大而言,用人单位在进行用人管理过程中,在确保依法依规进行的前提下,建议可以适当、合理地给予劳动者优待,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争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对于劳动者而言
建议对包括医疗期在内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最好能有基础性的了解。与此同时,主张自身权益时,应以合理、合法为限,才能使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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