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厨师平台劳动关系案
2016年8月初,网曝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好厨师”APP平台7名厨师是将好厨师APP告上法庭,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共计40万元。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好厨师”APP平台当庭表示,厨师并不接受公司管理,其与厨师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在,该案已经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与否是由强制性规范予以认定的范畴,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就排除劳动关系,仍要结合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予以确定。本案中,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而从属关系正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案件值得这么关注么?值得,而且是相当值得,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所有的O2O式第三方平台商业模式的“存亡”与否,甚至波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试想一下,轻资产下的O2O第三方平台,如果一夜之间涌入成千上万个声称和你发生过关系的人,你该如何面对?想想滴滴打车你就有画面感了,假设滴滴打车端注册司机有55万(网络传出的2015年数据),暂不管滴滴司机每个月到底有多少如他们广告中所讲的可观收入,即使以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1488元/月来算,滴滴打车就要赔掉1488元/月*11个月(双倍工资月份)*550000人=90亿人民币,而滴滴打车2016年融资却只有45亿美元,只够勉强撑几个月的。
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一般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规则,即“三要素”原则: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一条件,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然而,在探讨“好厨师”APP平台案件前,我们得先来看看,那些曾经发生过的,强行要和第三方平台扯上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看完足以颠覆三观。
典型案例
在O2O第三方平台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比较“倒霉”的算是“E代驾”了,为什么说倒霉,因为E代驾历经这么多案件后,一定会表示自己已尽洪荒之力但却无能为力。
这样类型的案件目前已出现数起,但不论如何,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还好,E代驾舒了口气。
但是,有意思的是,在类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侵权案由中,北京三中院“另辟蹊径”,让E代驾在2016年5月尝到了苦头。北京三中院在某案件中认为,虽然“徐小银主张李晓增与亿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足以对此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徐小银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但是E代驾一有利益得利,二未审核事故车,故依据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改判E代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北京二中院就对E代驾没这么客气了,在程晓刚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北京二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观点,“由于陈志国系受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指派,为代驾并在代驾期间发生事故,应属履行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承担”,故E代驾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一中院也来凑热闹了,在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诉章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对亿心宜行公司就本案所提出的其是居间服务商,与董全群是合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董全群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
所以,你看懂了没?同在一片蓝天下的北京一、二、三中院,一个认为不是雇佣关系,一个认为是职务行为,一个又认为是雇佣关系。只能默默地同情E代驾的律师了,纵你使出洪荒之力,也难敌多方强手哇。当然可喜的一点是,在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不再死板要求网约车平台和接入的驾驶员形成劳动或雇佣有关系,相信这一条能对日后法院裁判尺度提供依据。而UBER在美国也面临了同样的诉讼,但UBER与超过16万名UBER司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目前仍存争议。
离开吵杂的大马路,来到另一个第三方平台案件中,即“河狸家美甲”案,也具有典型意义。郭灵迪诉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凯云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从“河狸家”平台买了上门美睫服务而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河狸家平台在内的两个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河狸家公司与美睫人员之间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雇佣关系,最终酌情判令河狸家公司在30%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逃过了雇佣了职务关系,最终也逃不脱责任。
合规方案
所以,回到主题,在O2O第三方平台中,当平台和注册的劳务提供者脱离蜜月期后,一定会形成一场恶仗。各地法院审理水平也都不一,如果平台要尽可能地避免这类无谓的官司,总该有些防备,即使不能策万全,但权利不都是在斗争中取得的么?
说到底,第三方平台最主要的需要规避的就是劳动关系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一条款,有没有隶属关系和是否受平台支配是举证中的重中之重,虽然条款很简单,便实践起来却很难。
第三方平台在商业模式驾设时,尽量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通过平台协议清楚定位平台商业模式系“技术或信息服务”,而非提供劳务,这类条款不能夹杂在繁多格式条款之中,而应抽离单独列示,这在法庭中向法院展示商业模式时亦非常重要;二是应当提供非绑定式服务要求,比如不能要求注册劳务人提供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而应当是自由式;三是尽量避免强制派单模式,就类如好厨师案件中,好厨师平台就有强制派单不得拒绝的后台管理要求,派单模式应当可以自主选择;四是协议约定注册人可以随时解除而无须承担相应责任;五是留足注册人权限更改服务价格,从而体现自主定价权利;六是平台尽量以收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为宜,而尽量避免和注册人的获利扯上关系;七是不要认为和平台商端用户签订了表象上的合作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除此外,还有很多,总归是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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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案已经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与否是由强制性规范予以认定的范畴,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就排除劳动关系,仍要结合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予以确定。本案中,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而从属关系正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案件值得这么关注么?值得,而且是相当值得,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所有的O2O式第三方平台商业模式的“存亡”与否,甚至波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试想一下,轻资产下的O2O第三方平台,如果一夜之间涌入成千上万个声称和你发生过关系的人,你该如何面对?想想滴滴打车你就有画面感了,假设滴滴打车端注册司机有55万(网络传出的2015年数据),暂不管滴滴司机每个月到底有多少如他们广告中所讲的可观收入,即使以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1488元/月来算,滴滴打车就要赔掉1488元/月*11个月(双倍工资月份)*550000人=90亿人民币,而滴滴打车2016年融资却只有45亿美元,只够勉强撑几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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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类型的案件目前已出现数起,但不论如何,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还好,E代驾舒了口气。
但是,有意思的是,在类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侵权案由中,北京三中院“另辟蹊径”,让E代驾在2016年5月尝到了苦头。北京三中院在某案件中认为,虽然“徐小银主张李晓增与亿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足以对此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徐小银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但是E代驾一有利益得利,二未审核事故车,故依据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改判E代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北京二中院就对E代驾没这么客气了,在程晓刚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北京二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观点,“由于陈志国系受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指派,为代驾并在代驾期间发生事故,应属履行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承担”,故E代驾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一中院也来凑热闹了,在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诉章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对亿心宜行公司就本案所提出的其是居间服务商,与董全群是合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董全群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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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在商业模式驾设时,尽量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通过平台协议清楚定位平台商业模式系“技术或信息服务”,而非提供劳务,这类条款不能夹杂在繁多格式条款之中,而应抽离单独列示,这在法庭中向法院展示商业模式时亦非常重要;二是应当提供非绑定式服务要求,比如不能要求注册劳务人提供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而应当是自由式;三是尽量避免强制派单模式,就类如好厨师案件中,好厨师平台就有强制派单不得拒绝的后台管理要求,派单模式应当可以自主选择;四是协议约定注册人可以随时解除而无须承担相应责任;五是留足注册人权限更改服务价格,从而体现自主定价权利;六是平台尽量以收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为宜,而尽量避免和注册人的获利扯上关系;七是不要认为和平台商端用户签订了表象上的合作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除此外,还有很多,总归是细节决定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