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垮公安局长的办案指标 -- 黑龙江公安局长编造假吸毒案思考(后附全文判决书)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近日,微博上一则关于公安局长造假吸毒案的新闻传得是沸沸扬扬:因查获吸毒人员少,在黑龙江垦区公安系统排名靠后,多次受到领导批评,齐齐哈尔农垦克山公安分局局长李某甲暗示干警可以采用找人冒充吸毒人员完成指标

近日,微博上一则关于公安局长造假吸毒案的新闻传得是沸沸扬扬:因查获吸毒人员少,在黑龙江垦区公安系统排名靠后,多次受到领导批评,齐齐哈尔农垦克山公安分局局长李某甲暗示干警可以采用找人冒充吸毒人员完成指标,部分干警、协警通过给好处费,让不吸毒的老百姓(甚至是自家亲戚,据报道局长姐姐的亲孙子都在其中)冒充吸毒人员,编造吸毒案件26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今天,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荒诞至极。然而,荒诞的背后透露出这位局长多少无奈和愚昧,同时又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任重道远。
案件回顾
李某甲于2009年11月6日,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党委决定,任命李某甲为克山公安分局局长,负责该局队伍建设、案件查办、基层基础建设等全面公安工作。
2016年1月,李某甲所领导的克山公安分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涉毒人员查控收戒1号”专项行动中,由于查获的吸毒人员较少,在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系统中排名靠后,多次受到垦区公安局领导批评。
2016年2月初,李某甲为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任务,与班子成员研究后制定了奖惩措施。规定克山公安分局下辖的四队一办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0000元保证金。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
2016年2月15日,由于克山公安分局查获吸毒人员仍然较少,在垦区公安系统中仍然排名靠后,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李某甲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局干警大会,要求干警加大查处力度,并暗示干警可以采用假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完成案件指标。
随后,克山分局的部分干警和协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26件,导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错误对26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21人被行政拘留3日,3人未执行,2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2月27日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真相》栏目播出了《我被买进看守所》节目,曝光了克山公安分局在查办吸毒人员案件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决定逮捕。
审判结果
2016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上级工作要求,指使干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从轻处罚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后附判决全文)
压垮局长的是什么?
我们正处在一个被数据充斥的信息化大时代中,任何事物都有机会被量化成一串串数字。简单、高效、可衡量、易传播……数字的革命的确给我们带来了无穷的便利和可能性。
但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单单只用数字来衡量管理的效果,则会出现严重的偏颇。就以本案为例,尽管李局长雷霆手段,事件发展前期用重金利诱、重罚威慑,这些看似有效的手段来促使专项工作达标,结果仍是徒劳。
工作没有成效的原因很多,也许是辖区内人口基数不大且少有流动人口,又或者辖区面积小,甚至是辖区内本就国泰民安,根本少人吸毒等等……如果李局长冷静分析,如果李局长的上级认真调研,也许都不会把李局长逼上制造冤假错案的不归路。
而究其根本原因是该专项工作的考核机制出了问题,仅仅凭查获吸毒人员人数一个指标来衡量下辖内工作的成效,太过简单粗暴。这也是真正压倒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的李局长的那根致命的稻草。
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然而在此案中,显然仍旧采用有违该《意见》的考核办法。多完成任务有奖励,但是不达标则要罚款,甚至丢掉饭碗。
留下的思考
有人会评论说,这个李局长太愚蠢,也太无法律意识。若上级下发的命令确实不合理,强人所难,为什么不试着向上反映?退一步,确实无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确实遭到了降职或者免职,那多大点事?
法纳君同意大家的观点,李局长之流太愚昧太无知。但是,如果你真的处于李局长的身份上,在制度体系内浸淫了数十年,是否还能保持对上级指令质疑合理性的勇气,是否还能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
本案审判过程中,作为被告人的李局长法庭上表示他已经在公安战线工作了几十年,一直站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打击了众多各类犯罪分子,为国家的公安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次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希望单位能够给自己保留工作,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其实,站在本案判决之后再来思考,单纯评论案件中的个人是否愚蠢无知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更重要的是如何破解这个管理难题,如何科学、客观、合理又艺术地衡量公务人员的工作成效。否则我们的社会仍就会出现更多的张局长、陈局长、王局长。
附本案判决书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8104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克山公安分局局长。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2016年6月3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六个月。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6日经克山农场党委决定,任命被告人李某甲为克山公安分局局长,负责该局队伍建设、案件查办、基层基础建设等全面公安工作。
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所领导的克山公安分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涉毒人员查控收戒1号”专项行动中,由于查获的吸毒人员较少,在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系统中排名靠后,多次受到垦区公安局领导批评。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为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任务,与班子成员研究后制定了奖惩措施。规定克山公安分局下辖的四队一办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0000元保证金。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
2016年2月15日,由于克山公安分局查获吸毒人员仍然较少,在垦区公安系统中仍然排名靠后,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评,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专门召开了全局干警大会,要求干警加大查处力度,并暗示干警可以采用假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完成案件指标。随后,克山分局的部分干警和协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26件,导致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错误对26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21人被行政拘留3日,××未执行,2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2月27日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真相》栏目播出了《我被买进看守所》节目,曝光了克山公安分局在查办吸毒人员案件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侦查,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至克山农场检察室,在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下属干警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公安战线工作几十年,一直站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被打击的各类犯罪分子很多人,为国家及垦区的公安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次工作触犯法律,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也希望组织能够考虑被我打击的犯罪分子不向我及家人报复,给我保留工作对我定罪免处,我将继续为国家打击犯罪做贡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11月6日,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党委决定,任命被告人李某甲为克山公安分局局长,负责该局队伍建设、案件查办、基层基础建设等全面公安工作。
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所领导的克山公安分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涉毒人员查控收戒1号”专项行动中,由于查获的吸毒人员较少,在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系统中排名靠后,多次受到垦区公安局领导批评。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为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任务,与班子成员研究后制定了奖惩措施。规定克山公安分局下辖的四队一办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0000元保证金。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
2016年2月15日,由于克山公安分局查获吸毒人员仍然较少,在垦区公安系统中仍然排名靠后,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评,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专门召开了全局干警大会,要求干警加大查处力度,并暗示干警可以采用假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完成案件指标。随后,克山分局的部分干警和协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26件,导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错误对26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21人被行政拘留3日,××未执行,2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2月27日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真相》栏目播出了《我被买进看守所》节目,曝光了克山公安分局在查办吸毒人员案件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成立,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略)
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上级工作要求,指使干警利用金钱收买不吸毒人员顶替吸毒人员,编造虚假吸毒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从轻处罚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忠源


审 判 员 杨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杜中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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