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劳动关系篇(四)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4、 滴滴、美团等平台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此类纠纷属于互联网模式产生的新型用工,目前法律上的处理方式是“严格按照劳动关系标准界定,个别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4、 滴滴、美团等平台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此类纠纷属于互联网模式产生的新型用工,目前法律上的处理方式是“严格按照劳动关系标准界定,个别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严格按照劳动关系标准界定,即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梳理出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关键要素“主体适格、人身管理行为、业务组成部分”。如实务中符合这三个关键要素的,则认定为劳动关系,目前陕西当地尚未出现类似案例,但在北京地区已有一些参考判例。如“陶新国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从相关证据出发,认定”从雇佣关系的特征来看,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在于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的一定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本案被告赵鹏与被告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就此认定“赵鹏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地如滴滴出行、美团外卖如与注册司机、外卖员之间“人身管理行为”不明显,往往在诉讼中会被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而多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关系。比如 “岳伟杰与北京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中,法院就认定“故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及履行的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仅提供居间服务,与乘客及顺风车车主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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