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约打架”三人被判刑

来源:和田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步,在网络上发生口角争执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何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让事态持续失控,是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具备的素质。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步,在网络上发生口角争执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何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让事态持续失控,是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具备的素质。然而有些人在与人发生网上口角过后,不控制情绪,反而让事态持续扩大,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阿某等三人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处罚金5.8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1日,阿某甲与阿某乙均为同学,因一点小事在网络相互谩骂、挑衅,双方相约打架。当天下午,阿某乙纠集同学阿某丙、阿某丁与阿某甲约定在某县某村树林处见面后互相殴打。打斗过程中,阿某乙见同伙头部流血,随地捡起身边木棒向阿某甲头部重重击打受伤严重。经鉴定,被害人阿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等人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在打斗过程中,持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阿某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乙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5.8万元;判处被告人阿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5.8万元;判处被告人阿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5.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遇到问题要冷静沉着地应对和解决,且莫意气用事,如本案中阿某甲与阿某乙二人,以网络约架方式解决纠纷,真正应了网上流传的那句话--“打赢了被判刑,打输了进医院”,谁都讨不得好。法官提醒,无论任何事情都要谨记“冲动就是魔鬼”,生活中遇事情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这样的行为不仅伤了别人,也会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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