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课间十分钟是小朋友们最期待的闲暇时光,在操场上跑步、在读书角阅读、和同学们做游戏……但是课间活动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例如追逐、碰撞、摔倒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当意外发生时,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课间活动时一位孩子将另一位孩子铲倒,导致对方牙齿断裂,学校因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20%的责任,事情经过究竟如何,让我们一起聚焦这起案件。
朱明(化名)与刘星(化名)系红星学校(化名)同班同学,2023年10月13日课间活动期间,多名学生在教学楼大厅进行“铲球”游戏,游戏中刘星不小心将朱明铲倒,致使朱明两颗牙齿折断。
事故发生后,朱明及其母亲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11/21创伤性牙折断,由此支出医疗费1070元,交通费200元。
就赔偿事宜,三方(朱明的母亲、刘星及刘星父母、学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朱明的母亲将刘星及刘星父母、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修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4000元。
刘星父母表示,孩子们在课间活动期间打闹,是基于友情在嬉戏过程中发生的肢体碰撞。不幸导致朱明牙齿受伤这件事,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责任。
红星学校表示,伤害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已经通过班会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后也及时通知了家长,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并无争议,监控录像视频也清晰地将事发经过记录了下来。承办法官庭前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调解,学校始终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且朱明主张的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三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星导致朱明受伤有监控录像视频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刘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替代刘星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红星学校虽提交其召开班会强调校园安全的记录,但考虑事故发生时,多名学生在进行“铲球”的嬉戏玩耍,该行为存在极高的危险性,学校未能及时发现该行为存在的危险并予以制止,同时也说明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在校学生未能认识“铲球”的危险性,红星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刘星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红星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朱明一方未能提供营养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其损失为127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星父母赔偿朱明各项损失1016元,红星学校赔偿朱明各项损失25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各方主体都应在日常生活中负起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学校要加强课间安全教育,健全课间管理安全制度,制定课间活动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各楼层、各区域负责人,严格值守以维护课间秩序。
第二,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教育孩子提高安全意识,在校园内不追逐打闹;同时要勇于承担孩子在校园中造成的错误,理智与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
第三,学生在校要保护自己,防磕碰、防摔、防滑、防意外伤害。同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评估体育活动风险,妥善采取安全措施。
六一儿童节将至,关注儿童安全,远离意外伤害是送给孩子们的最好礼物。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学习安全知识,保护自己、远离伤害,在欢声笑语中享受童年的快乐与美好!
课间嬉戏致牙齿断裂,谁来担责?
作者: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校园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