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1个月内推出新合同的阅文,会交出什么样的答卷?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相对于传统的严肃文学来说,网文创作的入门门槛较低,网文读者们也是希望藉由阅读网文来轻松愉悦地消磨时间,寻求感官上的刺激和快乐。从网友总结的“晋江三千小吊带,起点十万种马文”,可见一斑。

相对于传统的严肃文学来说,网文创作的入门门槛较低,网文读者们也是希望藉由阅读网文来轻松愉悦地消磨时间,寻求感官上的刺激和快乐。从网友总结的“晋江三千小吊带,起点十万种马文”,可见一斑。
2020年5月5日,众多阅文集团旗下的作者发起了“55断更节”,抗议阅文集团的合同政策;5月6日,阅文集团领导层与作者开展恳谈会,对事件进行回应;5月9日,阅文集团回应另一社会关注要点,即将《西游记》作者吴承恩列为阅文“签约作者”事宜。

阅文集团,或者说,中国的网文行业怎么了?
一、矛盾的诱因与背后的行业痛点
有人说,这次矛盾的诱因是2020年4月27日上台的、以程武先生为首的“腾讯系”新管理层,在上任阅文集团后的第二天就对外推出了全新的合同版本,内容均为“霸王条款”;随后阅文集团也进行了辟谣,网传的合同版本实际早已开始使用,并非“新合同”。
又有人说,实际上,是因为一手把阅文做大的吴文辉先生等原管理层出走,导致群龙无首,作者人心惶惶,担心腾讯娱乐出身的新领导不懂网文行业的运作规律,盲目资本化,并以此为由寻求对话的机会。
还有人说,自2018年开始兴起的免费阅读软件,给整个网文市场的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再加上今年的疫情原因,导致网文行业的一大收入来源——影视改编权收入大大减少,更是刺痛了以阅文为首的传统付费阅读行业的神经,使得阅文主动求变。
而在笔者看来,造成本次矛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网文行业“平台资本化”及“写作工业化”之后,传统平台和作者的双重焦虑。
平台资本化,一方面是阅文等传统付费阅读平台上市、引入投资人后,资本对于其营收指标、业绩收入有着严苛的指标,平台只能为达到短期的业绩指标而采取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方法;而另一方面,百度、字节跳动等其他互联网巨头导入流量和资金,打着免费阅读甚至补贴的方式抢占跑道和入口,直接打乱了此前已基本成型的网文市场。
写作工业化,则指的是随着网文创作的题材、思路、故事结构等越来越程序化,发展出了众多工业化生产网文的职业团队。这些团队往往只是在其他已有故事的基础上,替换主人公姓名、时代背景等不会对故事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容,批量生产网文。同样的,这些工业化的网文,绝大多数都供给了免费的网文阅读平台。
在这样的背景下,目前的网文行业就变成了这样一个略显尴尬的局面:
在免费阅读平台上,能不花钱看到和付费平台差不多的网文小说,虽然小说的质量会差一些,有时候还会有设定上的硬伤或者逻辑上的错误,但是大部分读者的阅读初衷也可以基本实现。付费平台和作者窝里斗,怎么办?——隔岸观火。
作为付费阅读平台来说,不仅要和老对手,各类盗版网站继续斗争,还要面临新玩家免费阅读平台的挑战,今年还碰上疫情,原有作品的销售情况不佳,上头还有投资人的业绩指标,怎么办?——只能委屈作者了。
而作为作者来说,自己辛辛苦苦在实打实地创作,仍然想成为下一个唐家三少或者写出下一部《琅琊榜》;但眼看着读者一天天减少、分成款一点点降低,自己好不容易想到的创意转眼就被工业化生产团队“洗稿”,平台还要让我签《委托创作协议》所有权利都归平台,怎么办?——只能断更抗议了。
付费阅读平台能否和作者共赢共生?如何来突破目前的局面?如果我是阅文集团的法律顾问,我会……
二、合同修改势在必行
5月6日阅文集团与作家的恳谈会结束之后,阅文新总裁程武先生承诺将在1个月内拿出重新修改的合同版本。目前在网文行业中一般签署的无非是三种类型的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项目约)、独家经纪合同(经纪约)和委托创作合同(创作约)。
其中,对于作者最有利的是项目约。项目约中,对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可以分门别类地进行详细约定,并各自约定适用条件、分成比例,最大程度保证作者对于作品的控制权和自主权。项目约基本也是平台与作者一事一议,作者进行谈判和议价的空间较大。
然而,往往只有头部1%的作者能以较平等的姿态与平台洽谈项目约。
第二种是独家经纪约,作者在签署之后,一定年限内创作出的作品均只能和这一平台进行合作,著作人身权归作者享有,但著作财产权归平台所有,平台出售或者获益后,再与作者进行分成。此类合同往往是平台准备的制式合同,作者的议价空间并不大。
网文行业腰部的作者一般都会和平台签署此类的合同。
最后一种就是本次争议最大的委托创作协议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也就是说,若委托创作协议中约定全部著作权均归平台所有,这样的约定将是有效的。
这时,作者就变成了平台的“写手”。
笔者认为,合同修改的方向应当是慎用委托创作合同,并将经纪约逐渐项目约化。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仅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便利的,不应视为作品的作者。委托创作的本质在于,委托人应当对于受托人的创作内容、创作思想等具有较为明确的指示,而不应当约定诸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创作 玄幻 类小说一篇”这样笼统宽泛的内容。
如若平台仅仅指定了一个创作的“类型框架”,剩余的文章构思、大纲、写作等工作均由作者完成,这显然与“委托创作”的本意是相悖的。这类合同在发生争议后,是否真的能被司法机关按照其合同名称认定为《委托创作合同》,笔者认为存有一定争议。
第二个方面,在传统的独家经纪约的范畴内,笔者认为,也应当更多地增加给作者的选择权,而并非机械地按照模板签约。比如:
1.在计算分成比例时,可以不仅仅以阅读量、打赏金额、订阅数等传统指标进行衡量,还可以综合考量在平台签约年数、历年贡献程度、此前作品转化率等多种因素,设定动态化指标进行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变化;
2.在对外进行转授权或出售相应权利时,是否能在与作者的协议中约定一个作者能够接受的底价,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作者的心态进行调整,以保障作者的基本获益权和知情权?
3.提供给作者的可选项适当增加,在增加作者权利的同时,也基于等价有偿原则,适当增加作者的义务,比如必须保证更新频率、更新次数,或同意以免费部分章节的方式,吸引更多读者等。
三、内控流程进一步合规优化
内控流程的合规优化,一是必须避免再次出现“吴承恩系我平台签约作者”这样的低级错误;另一层面,也应做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定性将被动摇的准备工作。
“视觉中国”随意添加著作权利人信息,被曝光后自我整改导致网站被关停的前车之鉴还历历在目,网文平台更应当注重对于内部作品著作权信息、登记信息、显示信息的核实工作,调整不规范表述,净化平台风气。
另一个笔者担心的问题是,目前绝大多数的网文阅读平台,都在用户协议或页面显著位置标榜自己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希望借此能够适用“避风港”原则,在发生侵权等纠纷后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责任。
然而在本次事件爆发后,公众发现网文平台原来并非仅仅提供发布、存储的服务,更是大量作者的签约方,同时签署的还是“委托创作协议”,那么这些平台在此后的法律认定上,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待司法机关的判例确认,但平台应及早做好相应准备。
四、多种渠道化解外部压力
01进一步打击盗版网站
文字作品的复制粘贴是最容易的,这也导致网文被各类盗版平台侵权的情况也是最严重的。然而换一个角度而言,文字作品的侵权监控难度和被侵权后的比对难度也是相对最容易的,各大免费、付费网文平台均应当联合起来,共同抵制盗版网站,规范市场行为。
02拓展著作权对外许可渠道
虽然传统的影视行业受到疫情影响较重,并且因为传统影视行业亦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从疫情影响中恢复也仍需时日。但是否能将原先的传统影视授权,拓展到目前火热的短视频和直播领域?再加上植入的商品广告等,使已有作品的价值进一步提高,拓展对外授权渠道,从而增加平台和作者双方的收入,共渡难关。
03提高作品质量,差异化经营
作为付费阅读平台,最应当与免费平台形成差异的,应当是作品的质量。良币驱逐劣币,才能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使行业、平台、作者、读者各方均受益,这才是作者获得更多受益、平台做大做强的基石,如果没有好作品,任凭合同写得再好,公关团队再强,都无法使平台发展。
编后语
真诚地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让阅文集团看到,能对他们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也更真诚地希望中国的网文市场能够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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