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看离婚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现如今,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

现如今,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笔者接受过众多的咨询,发现好多人只知道怎么结婚,却不知道怎么离婚,当然不想离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时一段感情无法继续,当机立断,一面镜子摔两半,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离婚,未尝不是一种解脱。
婚姻自由,包括两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想离婚,前提是要结婚,指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条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当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进行登记的事实婚姻,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关系不包括在内。
目前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一般双方均非常理性,对于财产、债务、子女等问题,都能商量好怎么处理,双方好聚好散。这种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确认双方已经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第二类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可能是两方积怨重重,对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诸如,财产都想多分,债务都不想承担,谁也不愿意吃亏;都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多付抚养费,或是都不想养孩子……这样的当事人,在法庭上你来我往,争得面红耳赤,昔日的夫妻之情荡然无存,当众人面列数对方的种种不齿行径,甚至上演全武行也是比比皆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很多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证明已经离婚。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对于一方想离,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想离婚一方需要的就是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如下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然,以上情形是需要证据证明的,除非对方认可。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也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时大部分会判决离婚。
对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债务、子女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是均等分割)。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孩子抚养,一般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想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应该证明自己的财力和抚养的优势)。不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会给一份判决书,证明双方已经离婚。因为离婚证明需要用的地方很多,而判决书又涉及到诸多隐私,因此现在有的法院会在判决书之外,另制作一份离婚证明书,加盖的是法院公章,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宜,只证明双方已经离婚。
关于离婚,还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规定: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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