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撤销赠与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天下的父母都希望把最好的留给子女,因此许多父母都选择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子女,其本意是希望子女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许多子女在取得赠与房产后,却很少回家探望父母,甚至

引言:天下的父母都希望把最好的留给子女,因此许多父母都选择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子女,其本意是希望子女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许多子女在取得赠与房产后,却很少回家探望父母,甚至对父母漠不关心,完全背离了父母赠与房产的目的,因此也引发了许多因赠与而产生的家庭纠纷,那么在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且房产已经过户的情况下,父母能否撤销赠与要回房产呢?
01、案例探讨
(一)案例索引
(2021)川0105民初82号
(二)案件事实
曾秀芳与刘永富系夫妻关系,刘永富与刘康霖系祖孙关系,刘汉东与刘永富系父子关系,刘汉东已经病逝。2019年12月6日,刘永富(赠予人)与刘康霖(受赠人)签订《赠予合同》,该合同载明:赠予人与受赠人是爷孙关系。赠予人自愿将位于成都市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的房产(权2019103100F01239)69.77平方米的100%赠予给受赠人。同日,刘永富与刘康霖共同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并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在询问记录中签名并捺印。后,案涉房屋于2019年12月13日登记在刘康霖名下,取得方式为赠与。2020年9月22日,曾秀芳因刘康霖拒不履行对曾秀芳的赡养承诺,以刘康霖为被告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现刘永富认为其与刘康霖签订的《赠与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刘康霖为获取该房产而对其采用欺诈蒙蔽等违法手段获取,依法应予撤销。现刘永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



  1. 刘永富与刘康霖所达成的赠与合同中是否附有条件义务?
    法官认为:
    一般而言,近亲属之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合合同签订的目的、签订的缘由、签订方的关系及生活习惯,案涉合同应认为附有对刘永富养老送终为条件,这也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从合同目的出发解释。任何赠与都包含了赠与人的特殊心理考虑,其实是一种隐含目的的非纯粹赠与。本案中,刘永富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案涉房屋系其与曾秀芳仅有的唯一一套住房。刘永富、曾秀芳长期与刘汉东、刘康霖一家共同生活。在刘汉东去世后,刘康霖也承诺为老人养老送终,基于上述原因,刘永富将唯一的一套住房赠与刘康霖,让其为刘永富养老送终,应属于养老送终的应有之义。故本案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系以让受赠方对赠与方履行养老送终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
    (二)从公平原则出发解释。刘永富近耄耋之年将毕生所积蓄的唯一一套房产在生前就赠与给刘康霖,以换取可靠的赡养与身后事的妥善处置,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刘康霖应当承担对刘永富的全部赡养义务。而刘康霖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曾秀芳诉刘康霖继承纠纷一案,刘康霖明确此后不再对刘永富负有养老送终的责任,其已明确不再履行义务,已违背了公平原则。

  2. 赠与合同是否应予撤销?
    法官认为:
    如前所述,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刘康霖在庭审中确认在曾秀芳起诉刘康霖案件审结后,刘康霖未继续照料刘永富,也甚至几乎未再探望刘永富,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作为评判养老送终义务履行是否合格的标准,赡养义务人首先应给予老人生活、医疗等基本物质保障,虽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不能做一概要求,但就本案而言,以房产作为对价的赡养义务,理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次,是情感上的慰藉,给予老人必要的陪伴、尊重和关怀是赡养老人的必然要求,虽不一定共同居住,但是必须有相应的行为体现。故,本院认为,刘康霖没有合格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没有满足老人生活等基本需求,对老人的关心更不充分,没有达到赡养老人的基本标准。刘永富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刘康霖返还赠与的财产,且该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故对刘永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2、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刘永富赠与刘康霖的房产已经过户,不能随意撤销,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刘永富与刘康霖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却未履行对刘永富的赡养义务,因此刘永富可以撤销房产赠与。
    03、法条链接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