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研究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非常迅速,这对缓解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资金困难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非常迅速,这对缓解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资金困难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大量的资金涌入市场,冲击了金融秩序的问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例如非法集资类案件等。保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积极合理的引导,使民间借贷能够为我国的实体经济产生正面的影响。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个约定俗称的称谓,有着浓重的民间色彩,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深度影响着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对于民间借贷的管制也开始逐渐的宽松,这对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使得其在我国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逐步脱离了管控。本文主要从民间借贷市场所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在2008年以后,受到金融危机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规模迅速扩大,大量的资金进入了市场。另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体系不断完善,只有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或个人,才能从银行顺利获取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因缺乏相应的实力,仅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资金用于发展,这也促进了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在2015年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则条件非常苛刻,故受制于本身的资金能力,其规模难以得到扩大。为此,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为企业家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而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火热,一方面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借款者的个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出借人的资金得到更好的配置,使得资金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特色
1、民间借贷的行为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民间借贷金额较大,且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在经济发展程度一般的内陆地区,民间借贷的发生多以购置生活用品为目的。
2、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合法化后,许多企业参与到民间借贷的市场中。但因其利率较高,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使得许多企业并不适合过分依赖民间借贷。同时,高额的利率也促使部分企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投机行为,这与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也异常火爆,通过将房产抵押,获取资金后再将其出借,也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资金来源手段。
3、我国的民间借贷开始职业化和中介化。许多网络贷款公司、P2P公司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因我国监管体系的缺乏,使得此类公司的发展非常混乱,出现了平台角色负责、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对正常的金融体系产生冲击。部分企业甚至涉及套路贷以及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网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2018年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网贷贷款人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市场投机性大过投资性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借款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一般主要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此时仅存在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借款的风险。此后,民间借贷慢慢延升至陌生人之间,且目的也从一般的日常生活,转变为生产经营性资金,并流入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或者实体产业。此时,民间借贷的风险牵涉面就变得非常广泛,不仅与各市场的景气程度有关,也和当事人的资信牢不可分。一旦民间借贷所投资的市场受到场外资金或者国家政策的影响,就会借由各种投资关系进行相互传导,最终导致资金来源的民间借贷行为产生难以按期偿还的风险。[i]
同时,因许多中小企业过分依赖民间借贷,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提高,融资的成本也在不断加大。而许多企业主因法律意识淡薄,讲究江湖义气,遂互相提供担保,这在经济景气时是对企业的一大助力,但在实体经济萎靡之时,是导致中小企业大量倒闭的导火索。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民众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认识不正确所导致的。我国的金融体制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将会导致金融服务短缺和效率低下,这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现有的金融服务渠道却并不能满足现阶段的资金需求。[ii]故这些资金需求者转而寻找其他途径以解决困难。同时,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家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但其仅看到了市场的需求,却没有洞察到市场所存在的风险。在正常情况下,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后,其收益回报并股市稳定,且明显高于银行存款或理财,确实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方法。但也应注意到,民间借贷最终是否能够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还是要看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假如借款人在到期时经济条件恶化,那么出借人的利益或会受损。因此,在实务中,出借人应当仔细考察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对其偿还能力进行细致评估,或者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担保,而不能只顾民间借款的收益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
2、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例如浙江吴英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的监管制度较为落后。随着近几年我国的通过膨胀压力日益增大,银行的信贷资金进一步缩减,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则更为严峻,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为使企业生存下去,部分企业开始向企业内部或外部的人民寻求资金。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其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该资金的使用目的有着强制的规定,必须是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而部分企业在向企业内容职工筹集资金后,却允诺以较高的利润回报,以期获得更多的民间借贷,最终出现债务危机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iii]分析此类案件可以看到,以过高的利润回报向民间集资,将会严重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最终形成非法集资,债务无法按期清偿,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民法、刑法共同规制的框架下,部分民间借贷行为超出了民事关系的范畴,比如高利贷、套路贷等,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对普通群众及企业的正常利益将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受到冲击。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认为,此处的存款应当以资产经营这方面做解释。比如某被告人向不特定的对象允诺5%-20%每年的高息,来吸引投资者向其进行投资,共向多人吸收资金达6000余万元,后其将该资金用于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此类案件中,初期阶段被告人一般都能如约支付利息,这也给投资者以及其他观望者一种错觉,即该被告人确实能赚钱,从而使得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在后期资金链断裂后,往往是投资者主动报案,此时被告人可能已经亏损巨大,投资者的利益基本难以保障。
3、民间借贷开始职业化
经过多年的发展,民间借贷开始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比如各种贷款公司,以及专为借款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化组织,比如P2P公司。[iv]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及实力明显不平等,向这些职业化组织借款的单位或个人,其利益难以保障。以在校学生为例,近年来,各地多次出现裸贷、套路贷、校园贷等,对学生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一方面,这是许多学生贪慕虚荣、对自己的定位不明确所导致的;但另一方面,也显现出这些职业化放贷机构已经脱离了有关部门的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App大肆推销高利借贷,打着“快速放贷”、“分期付款”、“零利息”等旗号,堂而皇之到高校里搞推销,其借贷额度几百、几千到几万不等,所以非常有市场。而其通过“手续费”、“砍头息”、“日利率代替年利率”等方式暗箱操作,其实校园贷的利息高得吓人。更有甚者,以手持身份证拍照的形式进行借款,一旦借款人未如期还款,放贷机构就会将该照片出售以获利。这不仅对借款人的身心产生巨大影响,也使得校园内产生各种不良风气。
为此,2017年9月6日,教育部进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应当设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在我国长期存在,但我国一直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规范,导致市场存在较大的投机性。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工作,从管理及法律上,双管齐下。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当出借人或借款人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均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对此,在民间借贷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利用司法解释对目前仍存在的一些刑法相交问题、借贷职业化问题进行细致划分,使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能更为完善。
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设立相关的部门对民间借贷工作进行专门的管理与指导,以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金融行业因其特殊性,需要政府对其日常进行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民间借贷市场作为正常金融体系的补充,亦存在金融行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政府应当设立全面的监管体系,多层次、多角度,从下到下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要配合立法及司法解释,以使得监管存在法律基础。特别是针对P2P、小额贷款公司等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管,并要求其进行备案,或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并提供一定的担保资金。若政府能够对民间借贷进行日常监管,就能防范许多案件的发生,这能更好地发挥民间借贷的资金补充作用,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2、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正确投资,规范市场风气
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主体应当是政府,因此,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民众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风险,应当理性投资,而不是盲目追求高收益。[v]许多高收益项目的背后,实际上是犯罪团体通过精细包装,以进行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职业化贷款主体,其背后又可能与黑恶势力相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各地政府应借此机会,打击民间借贷市场的涉黑涉恶行为,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得当地金融行业稳健发展。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法律教育,特别是针对在校学生,让他们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以减少套路贷等案件的发生。
五、结语
对于借款双方来说,在借贷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按约还款的违约风险,又比如出借后借款人捐款潜逃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些风险根本上是由借款双方的主体所产生的,法律及管理仅能从规则上进行监管。因此,借款双方应当有风险意识,以谨慎的心态来面对民间借贷的收益,将风险收缩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以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好地发展。
[i]周孟亮,蒋文华. 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ii]王建文,黄震. 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iii]徐海波,童伟华. 民间借贷泛刑法化的危机及其化解路径{J}. 学术论坛,2017
[iv]岳彩申. 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 政法论丛,2018
[v]章敏丹. 民间借贷风险类型研究{J}. 财经纵横,2016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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