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之投诉、举报处理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资质挂靠、人员挂靠等情形,致使在公布中标候选人后,未中标单位或其余利害关系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等在招标投标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资质挂靠、人员挂靠等情形,致使在公布中标候选人后,未中标单位或其余利害关系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不断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而作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政务公开之规定,对于此类投诉或举报,需作出相应的回复或处理意见。为此对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受理程序、法律依据、事实调查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现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及举报处理分析如下:
一、主要投诉或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1、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在建工程。
这是公布中标候选人后最为普遍及常见的投诉内容,且由于此类投诉的在建工程经常为外省项目,对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等会带来一定的难度。
2、投标的施工单位存在业绩不实等情形。
3、通过招标条件设定,招标人采取排斥潜在投标人之情形。
二、投诉及举报之不同规定及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为投诉及举报。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投诉或举报,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处理程序及要求也不同。
(一)投诉的处理程序:
1、投诉的时间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人提出书面的时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十天内提出。
如何界定“知道或者应道知道”这一概念呢?依照法律的规定,“知道”是指投诉人直接得知,就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结果而言,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参与中标候选人的摇号,应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当指采取公示形式,对于所有的参与的投标人而言,应视为应当知道;实际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中标结果公示之日作为投诉的起算日。
2、如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间,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则该投诉不予受理。
3、由于招投标活动中,一般是投标人对于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暨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先行向投标人提出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提出异议的时间及招标人答复的时间不计入10天内。
4、只有在公示期间先行向投标人提出且在扣减异议及答复时间的十天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才予以受理,否则应不予受理。
(二)举报的处理程序:
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如果超过十天公示期后 ,如何处理呢?
1、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如果投标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十天后以投诉的方式提出,则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2、但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工程暨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反行为。
因此对于超过投诉期限的投诉行为,如果有确实的违法违规之事实,可视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而不受十天期限的限制。对此,《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但是建设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无需对举报人的举报作出书面回应。
3、至于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当事人申诉或举报而查处违反行为的程序要求,如果初步查实却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