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晓燕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1个月内前归还所有本息,若无法偿还则以其预售的房屋12套直接过户给张晓燕进行抵债。在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后,其与张晓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将其12套房屋出售给张晓燕的方式作为债的担保,并办理备案登记。一个月到期后,大泽房地产公司仍不能偿还对张晓燕的借款,张晓燕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大维说法
本案是近年来以“房屋买卖”作为“借贷合同”之“保障”的典型纠纷。去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可见,对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情况,法院对房屋买卖是不予确认的,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扩展阅读
在本案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中的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得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让与担保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因此,其效力在理论、实践界存在诸多争议。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作者:杨大维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晓燕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大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