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下,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工时工作制,整体上而言,包括三种类型,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很多劳动者对此并不能作出明确的区分,甚至有的企业老总也并不能很好的掌握不同工时工作制下存在的区别。这期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明确不同工时工作制之下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的不同规定,保证企业在用工时能够合法合规的进行管理。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包括: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包括: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那么,在实行不同类型的工时制度时,劳动者的加班费又分别应该如何支付呢?
标准工时制度之下
标准工时制度之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区分平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具体包括: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时制度之下,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不同的。特别的,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此时,赋予单位一个选择的权利。另外,需要注意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时间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之下
不定时工作制之下,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不定时工作制之下,仅明确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无论实行哪种类型的工时工作制度,都应该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的,均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否则,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也有可能承担在标准工时制度之下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之下的不同工时工作制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之下,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工时工作制,整体上而言,包括三种类型,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