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诉讼,仲裁制度有其优势,仲裁程序的便捷、灵活、保密性,使其越来越受到民商事活动主体的欢迎。但也因为仲裁的保密性、终局性与可执行性,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更有赖于仲裁的裁决者——仲裁员,但仲裁员毕竟不是自动产出裁决的机器,而是我国人情社会背景下被利益链条连结着的人。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的仲裁条款中约定由各方自行或协商选择其信赖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民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具有非专职性和来源多元性的特点,不同于法官的专职性和中立性,且法官不受当事人的指定,受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社会身份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将对仲裁员在纠纷案件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造成负面冲击和影响。
近日,笔者在参与办理几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下简称“撤裁”)的案件时,研究过我国法院关于撤裁的裁判观点之后,深刻地体会到了在仲裁阶段做好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的重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由一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引出
首先介绍一起典型的因仲裁员利益冲突导致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
在申请人深圳华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科公司、东莞中科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1],深圳华视公司不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而理由之一是:涉案首席仲裁员孙某自2008年6月起至该案受理时担任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10年12月起至该案受理时还担任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供应商名录中含有北京A律师事务所。北京A律师事务所2012年至2018年间还曾数次代理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参加诉讼。而两位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均在涉案仲裁程序中委托北京A(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首席仲裁员孙某在向贸仲出具的声明书中,确认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仲裁员孙某未披露其任职的单位与涉案一方仲裁代理人存在的关联及业务往来,亦未予回避,违反了中国贸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2009版)》第七条和《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仲裁裁决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涉案仲裁裁决最终被裁定为不予执行。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将极大地影响仲裁裁决的稳定性、权威性。这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代理仲裁案件时,需要对哪些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关系(以下简称“利冲关系”)进行检索呢?具体又需要检索哪些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哪些检索的路径?
二、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的范围
(一)主体范围
这里的仲裁员泛指仲裁庭组成人员,包括仲裁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仲裁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秘书。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代理律师需要以仲裁员为出发点,检索仲裁员与相关主体存在的可能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一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对己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与仲裁员及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的利冲关系进行检索,以规避裁决作出后因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2)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与仲裁员及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的利冲关系进行检索,以及时发现相关事实并提出回避,保障仲裁过程中己方的合法权益;(3)对仲裁员之间存在的利冲关系进行检索,毕竟我国仲裁裁决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发现仲裁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以保障各仲裁员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内容范围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对利益冲突的理解需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为仲裁员应当回避或者披露的情形。
关于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仲裁法》和仲裁委的相关规则中。《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员必须回避的三类情形以及兜底条款,条文规定地较为笼统,直接适用性不高,还需结合受案仲裁委的相关规则来理解具体的回避情形。以贸仲的相关规则为例,在贸仲《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中,都较为具体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仲裁员两年内与当事人、代理人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两年内曾担任当事人或当事人关联单位法律顾问、代理人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部公布的最新《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仲裁员披露义务条款,这也说明国家将从法律层面强化对仲裁员履行披露义务的监督。而现阶段仲裁员应当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主要还体现在仲裁委的相关规则中,如贸仲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仲裁员守则》等文件,规定了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委员会书面披露,包括仲裁员及其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关联,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关联单位两年内有业务往来,仲裁员与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有经常性工作接触等情形。
在了解过上述有关仲裁员回避和披露义务的规定后,就不难锁定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的内容范围了,概括的说就是可能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关系。为便于实际操作,笔者将以仲裁员、当事人及代理人为检索对象需要收集的信息归纳为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基本身份信息,具体包括检索对象现/曾任职的单位(仲裁委、律所、公司等)、教育经历及导师(本硕博各阶段)、社会组织/团体兼职情况等;
第二部分是诉讼、仲裁和法律服务经历,具体包括检索对象以代理人身份参与的仲裁/诉讼案件、以仲裁员身份参与的仲裁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经历;
第三部分是其他社会活动,具体包括出席活动、参加竞赛、发表演讲、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将收集到的上述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寻找存在的交集点,并对照《仲裁法》及受案仲裁委关于回避和披露情形的具体规定,看是否符合申请回避的条件。
三、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的路径——以法律服务关系为例
因为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非常大,相应的检索路径也很多,故在本文中就不穷举了,笔者就以检索仲裁员所在单位与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存在的法律服务关系为例,介绍相应的检索路径。
首先,法律服务最直观的体现就是诉讼代理,那么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任何可以检索到裁判文书的法律数据库,用筛选当事人、代理人、律所等关键词的方法,通过裁判文书记载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来排查一方仲裁代理人或所属律所的其他律师是否存在为仲裁员所在单位提供过诉讼代理服务的情况。另外,也可以直接查找仲裁员及代理人的简历,具体可见仲裁委官网的仲裁员简历、律所或公司官网的人物简历等,一般出于宣传目的,会展示一部分代表性的诉讼、仲裁经历,再交叉比对看是否存在交集,即诉讼、仲裁代理服务关系。
其次,法律服务还通常体现在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仲裁员任职的单位是一家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巨潮资讯网、见微数据等网站查询其公司的公告,确认是否包含法律意见书,再看出具意见书的律所,排查法律服务关系。
最后,法律服务入库是存在法律服务关系的最佳证明。除却小部分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平台用以公示招投标信息(其中大部分还因为不分类难以查到相应信息),大多数招投标信息都公示在一些公共的招投标网站上,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资源网、金采网(金融企业采购平台)等。值得注意的是,搜索引擎的模糊检索,是发现法律服务入库关系线索比较好用的手段,建议先进行模糊检索,获得些许关键词线索后,可以更好地定位具体的招投标网站和文件。
四、结语
在仲裁阶段做好利益冲突检索工作,可以早早排除仲裁的不公正因素,节约司法资源。若在裁决作出后才发现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的,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办法,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是也存在申请被法院驳回风险,所以建议还是在仲裁阶段就尽力做好利益冲突检索工作。以上就是笔者在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问题上的一点经验分享,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注释
[1] 具体案情,详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601号民事裁定书。
律师如何开展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工作
作者:余捷来源:墨娱

相较于诉讼,仲裁制度有其优势,仲裁程序的便捷、灵活、保密性,使其越来越受到民商事活动主体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