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姚某(外国国籍)诉吴某及吴某反诉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吴某委托广东启盟律所代理该案。
姚某与丈夫林某2002年买下东莞市一处房产,后林某去世,姚某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姚某收取3万元定金后将房屋交付给吴某使用。姚某表示自己是林某的合法妻子,二人无婚生子女,林某父母早已过世,其为该处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同年,吴某妻子将家中唯一房产出售给案外人筹措资金购买案涉房屋。
后姚某在吴某妻子的陪同下到东莞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证明该房产由姚某一人继承,并垫付了公证费。后来姚某回国后一直未返回东莞,此期间东莞市的房屋价格一路高涨,案涉房产价格已经翻了两倍多。一年多后姚某向吴某送达《告知函》欲取消房屋交易约定,并提出搬离房屋支付租金等要求,而吴某亦向姚某回函表示双方买卖房屋意愿真实有效,姚某意欲毁约,应承担相应损失。
东莞公证发现原继承公证存在瑕疵,要求姚某提交资料进行补正,但姚某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供资料进行补正,故撤销原继承权公证书。
姚某诉至法院并主张:双方并未达成正式的房屋买卖交易,案涉纠纷仅是预约合同关系,而非本约合同关系。且案涉房屋因无法联系林某的其他继承人而无法继续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吴某则主张:因原告恶意毁约单方提出涨价并在交易之初隐瞒案涉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向法院提起反诉并主张房屋溢价损失。
法院认为:1.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姚某具有明显恶意,已构成根本违约;3.支持吴某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吴某返还案涉房屋,姚某返还吴某3万元定金及公证费、支付房屋升值损失85.6万元的请求,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警示/建议: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注意:①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严格审查可能发生交易风险的情况,如权属人(非常重要,如本案房产的权属人不清晰)、合同履行能力、房屋的质量等,以免发生不必要履约风险;②如卖方因房价大涨而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买方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房屋溢价损失;③若对方有违约或其他影响交易的行为,要及时沟通并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业主卖房后反悔 买方反诉终获赔
作者:高欢胜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本案为姚某(外国国籍)诉吴某及吴某反诉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吴某委托广东启盟律所代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