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寄托了青年男女缔结美好姻缘的愿景。实际上,法律并无对彩礼的具体规定,但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近年来,我国各地多倡导简办婚丧嫁娶的新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仍有很多家庭基于促成姻缘的目的,遵从在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少则几万,如“68888”、“168888”,多则数十万百万,有些家庭不惜举债也要凑齐足额彩礼。
如果发生收受彩礼后未结婚或结婚后并无夫妻之实等情形的,届时,对于彩礼的范围以及彩礼要不要返还、怎么返还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现笔者结合法律条文及相关案例,对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情形简要分析如下:
一、彩礼的认定
实务中,彩礼多以货币方式支付,也有以如“三金”等财物方式给女方的情形,同时,何时给、由谁给也是判断是否是彩礼的重要因素,笔者分析四种情形如下:
1、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彩礼吗?
判断是否为彩礼,关键是要以结婚为目的且婚前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为表露情谊所为的小金额款项或者是带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赠与行为,与以结婚为目的而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对方彩礼的行为存在区别,此种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
2、男方及其亲属为取悦对方赠送的小额财物是彩礼吗?
对于男方家庭给予女方的见面红包,在一般情况下男方家庭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多给、少给甚至不给,主动权在男方家庭,并不需要与女方协商。见面红包、订婚前后给予的小额财物,一般是为了博得女方及家人好感,促成男女双方的关系,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3、人情往来、宴请亲友而支出的费用,是彩礼吗?
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为增进双方感情,通常因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行为支出部分费用,此种铺垫性的支出并非直接为了缔结婚姻,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人情来往,不宜认定为彩礼。
4、根据本地习俗而给付的“五金”、“三品”、“桌面”是彩礼吗?
彩礼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按本地习俗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的“五金”、“三品”、“桌面”等属于彩礼范围。在(2021)湘1124民初2198号案中,法院认为男方给的礼金、“五金”等按本地习俗是订婚所必需的,应当属于彩礼范围。故最终认为彩礼共计170800元,分别为彩礼120000元、“五金”20000元、“桌面”9800元(49个×200元)、“五品”18000元(9个×2000元)、“三品”3000元(5个×600元)。
二、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彩礼返还与“登记”、“共同生活”、“给付人生活困难”具有紧密联系,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对上述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进行以下分析: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主张返还彩礼
前文谈到,以结婚为目的而由男方赠与女方的彩礼,可以视为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解除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当条件成就,也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合同效力解除,接受赠与的一方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案例:(2021)陕0122民初2890号
案件事实:2020年冬天,原告张某和被告高某经中间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在此期间高某收受张某赠与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在张某与高某订婚当日,张某给付88000元的彩礼钱给高某。后原被告恋爱关系破裂,双方在订婚后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过。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婚约双方一方当事人给付彩礼后,二人没有成功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本案中,张某给付给高某88000元彩礼后并未进行结婚登记,说明原被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被告方应当将彩礼返还。在恋爱关系中的一般赠与包括被告赠送给原告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笔者小结:①婚约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的,女方应当将彩礼的全部数额予以返还;②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会互相赠与一些财物,部分财物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可以不予返还。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
案例:(2020)浙0603民初10431号
案件事实:2016年7月,原告劳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订婚当天,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888元、首饰价值计100919元、亲属见面礼101000元,后原告又交付被告第二笔彩礼48000元。双方订婚后,原告还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账177512元,以上合计716319元。后因双方未能处理发生的矛盾,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订立婚约当天原告给付的288000元应纳入彩礼范围。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它款项,经法院审查,首饰交付事实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第二笔48000元彩礼实为办酒宴开支所需,且已消费,故不宜纳入彩礼范围;见面礼属于人情往来之贺礼且带有赠与性质,故不宜纳入彩礼范围;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已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且被告亦有款项转账给原告,故转账款项的性质不宜定性为彩礼。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回礼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的返还金额为172800元(288000元×60%)。
笔者小结:①婚约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综合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数额等予以部分返还;②见面礼等属于人情往来的支出不宜纳入彩礼范围;③彩礼接收方以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为由不予返还的,应对其提出的抗辩自行举证,此种情况的彩礼一般不予支持返还;④在给付彩礼时,使用可留痕的方式,以最大程度获得法院采信。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主张返还彩礼
案例:(2021)鲁1082民初4972号、(2022)辽13民终292号
在(2021)鲁1082民初4972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判决被告返还收到的全部彩礼、红包及金银首饰。而在(2022)辽13民终292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虽已共同生活,但由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未生育子女,男方给付的23万元彩礼在当地农村属于较大数额,酌情确定被告方返还彩礼的数额为10万元。
笔者小结:①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全部或部分返还;②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且已经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主张返还彩礼,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主张返还彩礼
案例:(2019)鲁03民终750号
案件事实:2016年12月张某甲与张某乙举办了订婚仪式,张某甲按照习俗给付张某乙彩礼61800元。双方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6月22日,经法院调解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张某甲的父母均为残疾人,母亲患有乳腺癌,家庭生活困难。张某甲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张某乙返还彩礼,张某乙辩称双方乙在一起共同生活,彩礼大部分用于置办结婚用品及共同生活的开支费用,即使尚有剩余也不应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张某甲给付彩礼61800元,数额较大,致其家庭负担较重,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应予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共同生活的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应以返还60%彩礼数额为宜,故酌定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彩礼37080元。
笔者小结:①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依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水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进行综合判断;②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自己因给付彩礼而陷入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实践中,一般可提供举债证明,或由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四、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实务中,若双方同居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为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满足一定条件下,亦存在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分享其中两起如下:
(2020)粤民再94号: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1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谢某无需返还198000元彩礼。
(2019)苏03民终7205号:本案中,就本案而言,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钟某和李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虽然只有2个多月,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1始终帮着钟某一家经营服装等,并将其接收的彩礼款用于经营及共同生活,且李某1在同居结束后,不久就前往医院进行了药物流产术,这说明其和钟某同居生活期间,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已经怀孕的事实。综合上述各种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五、观点总结
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之间钱物往来颇为频繁,但并不是所有的赠与财物都是彩礼,只有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金额较大的财物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及当地的风俗来判断,需要考虑彩礼的数额、解除婚约的事由、同居生活期间、女方家回礼情况、是否怀孕生育、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实践中,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多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酌情认定。总体来说,法院支持返还的情形更为普遍,但多数为部分返还。当然不支持返还彩礼的判决也存在,其中主要优先考虑保障妇女、儿童的利益,以平衡社会效果。
聊聊彩礼那些事
作者:吴锦燕来源:中联贵阳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寄托了青年男女缔结美好姻缘的愿景。实际上,法律并无对彩礼的具体规定,但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