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先生咨询:
郁先生的儿子是昆明市某公司销售人员,2005年8月28日出差前往S市,在酒店住宿期间突发大火,此后下落不明。2011年,郁先生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其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其子死亡。那么,郁先生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该规定可以明确,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不是一概都能够认定为工伤。应当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为“发生事故”。至于何谓“发生事故”,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以人民法院引入自由裁量加以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的“事故”应指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意外而出现的杳无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处于生死不明、无法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法律在此种情况下特别规定了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该认定仅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为前提,无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自事故发生后的当月起3个月内,用人单位须按照职工的标准工资继续发放,如第4个月职工依然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则予以停发,申报至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下落不明职工供养的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供养亲属能够证明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参照工亡补助金标准预支一次性补助金的50%。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如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在职工发生事故后满二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则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到本案,郁先生的儿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郁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郁先生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十九)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叶攀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郁先生咨询: 郁先生的儿子是昆明市某公司销售人员,2005年8月28日出差前往S市,在酒店住宿期间突发大火,此后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