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娱乐IP的掘金利器之作品改编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网络小说是投资人近几年十分热爱投资的目标类型之一,其创作基数大,受众面广,更容易出现大热的娱乐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

网络小说是投资人近几年十分热爱投资的目标类型之一,其创作基数大,受众面广,更容易出现大热的娱乐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当一个专业的娱乐文化公司拿到一部优质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之相关授权后就可以卖到几百万乃至几千万不等的高价,这其中的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简单来说,文化公司可以通过对原作品多种方式的演绎,形成各种各样可以盈利的产品,或者授权他人进行改编,获取高价授权费用。
改编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作品演绎方式。当然,改编不仅仅局限于文学作品的改编,美术作品、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可以改编,本文中,因篇幅有限,我们仅以小说、影视剧作品为例说说一些改编的事儿。我们平时追的各种热剧,许多都是由小说改编而来,如前些年的《琅琊榜》、《如懿传》,最近大火的《陈情令》、《长安十二时辰》等。
一、改编与改编权
改编可以是不改变原作品类型的改编,如长篇小说简化、影视剧作品翻拍等;也可以是改变原作品类型的改编,如漫画改编动画,影视剧改编游戏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时基于原作品的基础,保留了原作品的个性化和独创性,同时又具有改编作品自身的独创性。如果改编后的作品没有了原作品的个性化和独创性,看不出原作品的影子了,那么这就变成了全新的一个作品,与原作品完全分隔开了;反之,若只是对原作品进行了简单的修改,未形成自己的独创性,那也无法称之为改编。在86版《西游记》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6)京0107民初1812号】中,审理法院就认为“涉案游戏背景音乐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与原曲存在一定差异,但无法确认蓝港在线公司的使用行为已经达到了改变原曲形成新作品的程度,故对侵犯改编权一节不予认定”。
二、双重授权规则
改编人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也就意味着,原作品经过改编后,再改编人要对改编作品再进行改编的,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是双重授权规则。在琼瑶诉于正侵权纠纷案【(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中,审理法院认为:“《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摄制权,改编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需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但是,双重授权规则也有例外。若改编作品在经过再演绎后,有其独创性,且未使用原作品的基本表达,那么则无须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6)浙8601民初433号)中,审理法院将改编作品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另一部分是改编人加入的新的独创性成分,对于新加入的独创性成分,改编人享有著作权,在授权他人使用改编作品时,就原作品的独创性成分的授权,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可。同样,在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中,审理法院也将演绎作品分为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对于改编人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可以无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三、改编的限度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改编权授权给了改编人,是否意味着改编人可以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肆意改编?并非如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在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许可的情况下,改编人的改编应当是有限度的,改编人的改编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
在实务中,著作权人单独起诉改编人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例是比较少的,大多是因他人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改编作品而引起的纠纷,著作权人亦认为改编人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手塚桃子(TEZUKA MOMOKO)诉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笔者建议,大家在进行相应改编时,应当取得合法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改编,因未得到授权自行改编或超出限度改编而引起纠纷,那就得不偿失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