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磊磊(化名)与刘芳芳(化名)通过某婚恋网络平台认识后,于2010年2月结婚,同年12月儿子出生,张磊磊外出工作,刘芳芳全职在家照顾儿子和张磊磊的生活起居。2013年3月1日,张磊磊在外出买菜途中被一超速行驶车辆撞伤,手术治疗后身体一侧仍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与肇事方协商后获赔53万。此后一段时间刘芳芳鼓励张磊磊,积极寻求治疗方法,为治疗已花费数十万,但张磊磊身体未见好转,刘芳芳逐渐地对张磊磊漠视,多数时间是张磊磊的母亲在照顾张磊磊。2017年5月,刘芳芳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磊磊离婚,并要求将除治疗花费后剩余的30万元赔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张磊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赔偿款,认为此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准许离婚,驳回刘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焦点探讨」
一、如何判定张磊磊与刘芳芳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这是目前法院在是否判离上的基本规则,案件中刘芳芳与张磊磊之间并无以上法定判离的几种情形,刘芳芳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因此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两人一起生活多年并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张磊磊具有维持家庭稳定和睦的意愿,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后张磊磊的身体残疾影响了原本的生活质量,加重了生活负担,二人之间并没有出现其他影响感情的因素,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没有达到判离的法定条件。综上,刘芳芳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诉请当然不会被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当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关爱和呵护。
二、张磊磊因交通事故获赔的款项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了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件中张磊磊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偏瘫,需要长期的治疗、护理等,同时偏瘫也大幅度降低了张磊磊后半生的生活质量,赔偿款也是因此而获得。获赔的款项除去治疗后剩余的30万元,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范畴,属于张磊磊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也不能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三、张磊磊可否以“遗弃罪”为由起诉刘芳芳?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刘芳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严格的从法律层面出发,并不构成遗弃罪,所以张磊磊不能以“遗弃罪”为由起诉刘芳芳,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请求刘芳芳给予补偿。
每一个家庭都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每一对夫妻又是组成家庭的基本结构,夫妻爱人,既是情感上的相互信赖,又是道义上的彼此承诺,更是法律上的相互扶助,愿每一对夫妻都不会成为大难来时各自飞的同林鸟,愿每一对夫妻都能“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飞来横祸引发“夫妻情感破裂”
作者:成花丽 郑芬珍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磊磊(化名)与刘芳芳(化名)通过某婚恋网络平台认识后,于2010年2月结婚,同年12月儿子出生,张磊磊外出工作,刘芳芳全职在家照顾儿子和张磊磊的生活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