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当事人除了会咨询律师某一事项是否构成侵权外,最为关心的就是一旦构成侵权会导致什么程度的赔偿。
以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为例
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上看似给商标赔偿额的确定做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好、侵权人的所得利益也好都是很难确定的。因此,在实践中,90%以上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都是主张法定赔偿的。于是乎产生另一个问题,300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是个非常宽泛的区间,到底如何确定具体数额,这一直是一个困扰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的问题。
浙江省高院在西门子股份公司与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创造性的使用了“司法层次分析法”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确定。
该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虽然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但是仅仅判处了被告公司10万元、被告个人赔偿3万元。这个赔偿额度就被告的侵权行为程度来看,显然是偏低了。原告向浙江省高院上诉后,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因素及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素的综合考量。本案中,由于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因素属于很高的层级,侵权信息因素属于较高的层级,法院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度内,选择在较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赔偿数额。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西门子公司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价值不相适应,未能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亦难以使以侵权为主业的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无法营造侵权人不敢“傍名牌”、不愿“搭便车”的法律氛围。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秉持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本案的法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由该案例可以看出,权利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即便要求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也不能简单的将案子推给法院了事;而是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交权利的主体、客体、知名度以及侵权因素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被侵害的权利的市场价值,从而便于法院从司法的角度对于侵权赔偿数额作出更为客观的认定。前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些具体的事实进行综合裁量,才修改了一审法院明显过低的裁量数额,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起到了打击侵权,保护权利人的社会效果。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遇到侵权案件时,切不可仅仅关注是否构成侵权,更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从被侵害的权利本身入手,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的争取法院的支持,获得较高的司法赔偿额。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社会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确定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当事人除了会咨询律师某一事项是否构成侵权外,最为关心的就是一旦构成侵权会导致什么程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