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合同当事人,也要交物业费?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0日,某物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对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0日,某物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对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物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包某提供物业服务,包某作为小区业主未按约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管费1605.40元。经某物管公司多次催收,包某一直未支付。
包某认为,某物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应由某物管公司直接起诉业委会,其并不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某物管公司与业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强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管公司签订,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某虽未与某物管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但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仍有约束力。
律师提示
物业合同一般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支付相应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但是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业主没有亲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
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虽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是有约束力的,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与服务收费标准相适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后,有权向业主要求支付约定的报酬或价款,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业主有权拒绝或减少给付义务。
物业服务具有综合性、专业性、有偿性等特点,物业公司应就物业服务的内容、方式等与业主多沟通,积极回应业主的诉求,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业主也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共同维持小区秩序。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4.《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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