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就能赚钱?代购三重风险你能扛得住吗?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动电商平台、社交网络以及全球物流网络的迅猛发展,“代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自由职业。利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税率差,只需要每天去买买买就能赚得盘满钵满,吸引了不少人加入代购大军。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动电商平台、社交网络以及全球物流网络的迅猛发展,“代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自由职业。利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税率差,只需要每天去买买买就能赚得盘满钵满,吸引了不少人加入代购大军。
目前最常见的代购模式是私人代购转线上销售模式,实际上是一种C2C(个人对个人)的销售模式。该类代购通过“人肉带货入境”的方式逃避关税,随后在线上电商平台或者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利用税率差价或者境外的退税政策赚取利润,除了专业代购者,不少频繁出差的人也会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外快。这样的代购模式可谓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代购者往往怀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蚂蚁搬家”的人肉代购模式风险不高,殊不知境外代购将面临如下多重法律风险。
一、代购中的法律关系及适用法律
境外代购中一般涉及三个主要的主体:境内买家、代购者和境外销售者。因此,在境外代购过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 委托合同关系
境内买家与代购者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在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里,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去实施法律行为,但是境外代购往往属于“隐名代理”,代购者一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销售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下列法条对“隐名代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民事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买卖合同关系
代购者直接向境外销售者购买商品,代购者为买受人,境外销售者为出卖人。代购者与境外销售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纠纷时,除了法律规定必须适用中国大陆法律的情形,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法律,则应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冲突规范去确定准据法,再根据准据法确定管辖法院并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解决涉外买卖合同关系作出了规定:


二、代购风险
(一) 民事纠纷
买家与代购者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在海外代购过程中合同能否履行难以保证,如果遇上海关开箱检查、货品被扣押或者没收、长途跋涉货品遗失等状况,代购者无法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代购者不仅需要退还货款和代购薪酬,甚至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些代购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商品差价,选择到非官方的店铺购买商品,购得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极可能给买家的人身造成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代购者有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
个人携带入境予以免税的物品需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准,代购者大量携带物品入境或者携带应当纳税物品入境,一旦被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款甚至缴纳罚款的后果。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按规定限额进行免税。另外,国家规定如下20种商品属于应当纳税的货品。

(三)刑事责任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等特殊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根据情节轻重,代购者可能面临如下处罚:

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目前代购者倾向于在线上销售商品,商品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甚至包括了保健品和药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境外保健品和药品引起,其余26起均为出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案件。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都可能构成犯罪。
境外代购在我国属于“灰色地带”,一不小心就容易越过雷池。目前代购者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也已经屡见不鲜了,从空姐超额代购被判刑到留学生代购被遣返,代购的风险指数日益增加。
代购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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