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或基准价)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加以计算。然而,《若干规定》并没有对如何计算“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买入平均价该采用哪种计算方法频繁成为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
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可将买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六种是每类下分两种。
1.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格。
2.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格。
3.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
4.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
5.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
6.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
在上述六种计算方法之中,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尽相同。
简单算术平均法,因为没有考虑投资人单笔买入股票的数量,根本无法客观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投入成本,进而导致核算出的损失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故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
综合算术平均法,虽然克服了简单算术平均法的弊端,考虑到实际交易股票数量,但是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已经被卖出的股票和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将这些股票的买入成本计入买入均价的计算中所得出的买入均价也不能客观的反映受侵害投资者的损失,在实务中只有少数法院采用了这种算法,这种算法未得到普遍适用。
先进先出法,该计算方法是建立在“以先买入的股票推定也先被卖出”的假定之上,符合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但依据该方法的计算的平均价格容易受到股票波动的某个区域的影响。在实务中,济南、成都、长沙、兰州等中院在过往案例中有采用该种计算方法。
后进先出法,因为在计算索赔股数的时候均是假定先买入股票推定也先被卖出,故买入均价也应当保持一致,故后进先出法在实践中未被采用过。
普通加权平均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了买入平均价的算法正是普通加权平均法,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也适用的最为普遍。但是这种将投资人买入和卖出的股票进行整体核算,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往往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进行多次交易操作,在投资人高买低卖的情况下,根据普通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平均买入价格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高出投资人最高买入单价的结论,这种计算方法变相的将揭露日前交易股票所发生的损失纳入了投资差额损失之中,而揭露日前卖出股份所产生的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计算过程过于复杂,工作量大,加上虚假陈述类纠纷案件通常为群体性诉讼,过高的计算成本使得很多法院不敢轻易适用。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买入均价的若干种计算方法
作者:洪鹏 王蔚鸣来源:智仁律师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或基准价)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加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