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在与涉嫌走私废物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常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我的物品经过清洗、翻新都可以使用,怎么能称之为“废物”呢?
“走私废物罪”中的“废物”,并不是我们普通人常规意义上理解的废物,到底本罪中所指的“废物”是什么,国家有一系列文件作出详细规定,而不是由客观上是否有价值决定的,因为制定本罪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而不是单单服务于短期的经济效用。
具体在实务工作中如何确定货物是否为“废物”,经过案例检索与规范查找,我总结出如下流程:首先,引起争议的货物是在海关缉私检验时发现的,多数原因为报关品名与海关认定的物品性质不一致,如报关品名为铜矿砂(自由进出口物品或者限制进出口物品),海关认为系铜矿渣(禁止进出口物品),此时发生争议,海关缉私部门会首先申请检验;其次,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疑问,由当事人向申请检验部门如缉私局申请复检,目前共有两份文件指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固体废物鉴定机构名单》为后公布的准则,有更优先的参考效力,鉴定程序参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鉴定标准参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以上文件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搜索栏目中检索取得。我已经进行了详细的整理汇总,如下所示:

并且使用工具将这个废物定性过程流程化可视化(以最常见的铜为例):
误区二:没有经过鉴定怎么能说我的通关物品是“废物”呢?
首先,对于社会一般人,即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普通老百姓来说,那些能够简单判断出为废物的,如从外国偷运入境的废旧服装、废旧纸张、电子废弃物,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为废物,无需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是废物的,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货物具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如误区一所述,需要经过清洗、翻新或融化成相应工业品具有污染等危害的再生产原料不能视为具有使用价值)。
只有在对废物属性存在争议,难以准确认定其性质时,才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机构鉴定。
误区三:我没有通过倒卖废物牟利的动机,为什么也会构成本罪呢?
在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我们仅仅是促成这笔国内外的交易,相当于一个中介,没有通过在国内倒卖废物来牟利,也构成本罪吗?”当事人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因为老百姓都认为赚到了不应该赚的“黑钱”,才会构成犯罪,可是很少有人会意识到更大层面的、国家对贸易制度的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保护考量。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法律法规,仍然逃避海关监管将废物运输入境。至于犯罪动机是牟利还是其他都在所不问,因此只要有使用假发票欺骗海关监管部门、将禁止进口的危险废物夹杂在其他货物中申报进口、使用伪报品名方式申请进口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就构成本罪。但是,是否牟利,牟利多少,是否退还非法牟利,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误区四:我以为只是走私普通物品(如盗版光盘),不知道原来走私的是废物,我被人骗了,也构成本罪吗?
构成。这种情况在法学上称之为:概括故意。通俗来讲,行为人要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了自己在做一件坏事(刑法所禁止的事情),不需要他意识到自己具体在杀人还是放火。运用到这种情况中就是,行为人只要意识到了自己在走私即可,不需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走私的是废物,详见(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8号。
此外,根据《走私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在上述情况下,应当适用走私废物罪。
误区五:我仅仅是借用别人的限制进口经营许可证,不知道国家规定不可以借用,也没有偷逃税款,也会构成本罪吗?
构成。国家之所以对废物进行详尽的分类管理,并且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颁发许可证,就是为了对从事废物进口的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既然当事人都知晓从事这个行业需要许可证,就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准入条件有所了解,却又借用别人的许可证,这是很明显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详见(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26号。是否知晓证书、偷逃税款都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至于当事人辩解说自己不知道不能借用,不知法者不免责,只能作为减轻其主观恶性的辩护要点使用。
此外,如果在这个借用、冒用许可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低报进口废物价格,以此来偷逃关税,其行为也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特征,此时构成走私废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两罪,以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以走私废物罪处罚。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总书记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必须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近些年国家禁止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国内加强管制“洋垃圾”的需求与呼声越来越高,走私废物罪又“重出江湖”,但是其中设计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职能行使,因此需要进行细致的梳理才能厘清本罪的适用。
此外,笔者在实习期间,接触过一些比较生僻或者地域性(如在佛山,走私案件的数量远高于其他地区)很强的罪名,这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成本非常高。若不把这个学习的过程记录下来(是谓“留痕”),这个内化为自己的东西的比率就会很低,徒增今后的工作量。若做好留痕工作,则多方受益。
对于自己,工作的留痕既可以打通自己办案结束后的反思回路,也可以呈现给有委托意愿的当事人以展现自己的敬业程度(在未委托的情况下已经对罪名做出了初步可视化的判断),或展示给已经办理委托的当事人,体现自己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与工作量,当再次遇到相似案件时,打开名为“走私废物罪汇总”的文件夹就可以重现曾经的办案思路和资料汇总,大大缩减重复工作率。对于他人,例如团队内部的同事、青年律师,这种成体系化的办案留痕工作也可以进而优化成为一系列的培训课程,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成长,也可以作为一种流程化的对应类型案件的办案思路,参与讲座分享,扩大自己在这个专业领域的知名度。
在之前承办的一起吴某某走私废物案件中,我负责先期洽谈委托准备工作,运用一系列可视化的工具将罪名情况呈现给吴某某家属,并将之后的办案思路也做了简单的梳理留痕,独立制作了走私废物的辩点分析、刑期总结等,汇总如下:
走私废物罪类似案例之主要辩点分析



走私废物罪刑期总结(因为当时吴某的案子预计将会由佛山市中院审判,因此我检索的案例多出自佛山中院):
最终当事人在两家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要价更高的我们进行委托,根据当事人的表达,我的先期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不收费坚决不会开展工作,这当然符合报偿理论和律师工作性质,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潜在客户需要一些方法去争取时、律师基于热爱驱动的学习力时,先期的准备工作看似是无偿的,实则最大的受益者是律师自己,我个人认为,这种基于无偿的自我完善,才真正决定着一个律师的上限和他未来的可能性。
从一起走私废物罪案件背后看当事人和律师的认知界限
作者:黄帅来源:京师豫见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