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0年,A市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6月,B公司破产管理人对B公司名下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竞买公告》。
其中,第四条规定“费用承担:拍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需支付的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第11款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后由C公司竞得上述财产,C公司在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后,与B公司破产管理人就税收负担产生争议。
2023年,C公司将B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至A市法院,要求B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前述相应的税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破产财产能否约定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该案拍卖的财产是B公司破产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需要处分的财产,不是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破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且拍卖财产中的《竞买公告》中已经多处明确了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已经进行了特别提醒,C公司对《竞买公告》中该等条款的规定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的方式,《竞买公告》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因此该案中的《竞买公告》对于C公司有约束力。
对于此类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一案中对于相关问题亦作出了裁判结果,认为在拍卖破产财产的程序中,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虽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该裁判文书之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在破产拍卖的复杂网络中,各方税费承担的问题显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破产拍卖中各方的税费承担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议题,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寻求平衡点。
本文所提供的分析仅为具体破产拍卖案例中各方的税费承担提供参考,具体的税务决策还需依据现行税务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
拍卖破产财产能否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作者:陈子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2020年,A市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6月,B公司破产管理人对B公司名下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竞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