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角下新《计生法》的三大热点及七大解读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自今天起,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正式颁布实施。那么,在劳动法领域,新法对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将产生什么影响?所谓的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否意味着员工生育子女享受的假期将少三十天?

编者按:
自今天起,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正式颁布实施。那么,在劳动法领域,新法对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将产生什么影响?所谓的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否意味着员工生育子女享受的假期将少三十天?2016年1月1日前后员工相关假期以及待遇的享受将有何区别?此篇短文将站在劳动法视角,为大家解读、分析新《计生法》的相关热点问题。
一、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由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延伸解读】
1、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再生育(三孩),仍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2、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仍可按照国家和地方当时实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HR应对】
(1)自2016年1月1日起,员工生育二孩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无需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以往合法生育二孩的特殊情形。
(2)对于新法颁布后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处理,同新法颁布前的操作相同,即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员工仍有权请休产假以恢复身体健康。
(3)对于企业能否以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辞退员工这一问题,司法实务中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不过即便企业已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纪、企业有权单方解除,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指导意见明确之前,我们还是建议谨慎适用和操作,以尽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删除晚婚晚育假,增加延长生育假。
【延伸解读】
3、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5、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HR应对】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结婚的员工,仍可享受晚婚假;但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员工不再享有晚婚假,而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天婚假。
(2)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员工,仍可按规定享受晚育假,但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有晚育奖励假这一概念,合法生育子女的员工,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均可按照各省市地方的具体规定,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对于新法实施后生育二孩的员工而言该规定本身是一种利好,即员工按旧法规定原本不能享受晚育假,如今已能够享受延长生育假,HR应当注意区分。
(3)目前广东已率先出台规定,内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受三十日奖励假的优待,配偶的陪产假也从10天增加至15天。建议其他地区的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各省市地方具体规定的公布实施情况。
三、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以及相关奖励发放,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延伸解读】
6、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7、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原则上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之前,仍可以按照各省市地方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HR应对】
如企业已执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措施的,建议在新的实施意见公布前,仍按相关规定和企业的已往操作,对于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新的实施意见公布后,按照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和执行。
总而言之,在当地新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议企业先行按照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依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容及立法本意,对于所涉员工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密切关注当地最新政策规定以及操作口径,且在当地新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后,予以及时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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