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与防范攻略(附解决手册、管理模板)

来源:iLaw合规

文章摘要
编者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交易日益频繁,虚开发票这一不法行为不仅侵蚀了国家的税收,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编者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交易日益频繁,虚开发票这一不法行为不仅侵蚀了国家的税收,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部门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税务合规也成为企业运营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遵守各种税法规定,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次活动将从解构虚开发票的原因入手深入解析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流程,并结合实务细节分享从实体到程序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以及防范收到虚开发票的实用策略,帮助企业加强相关风险识别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税务合规水平。针对以上实务难点,本文将深入解读并分享解决方案。期待读者朋友们能够有所收获!
一、虚开发票屡禁不止,揭秘虚开6大原因
01、原因一:增值税凭票抵扣税款制存在缺陷
1、重要前提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企业需要支付的增值税金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无法随意改变的,在发票可以抵扣的前提下,很多企业选择在"进项数额"上做文章,试图通过各种方法来增加进项税额,常见手法有以下四种。
2、常见手法
(1)享受税收优惠。比如虚开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发票后申报增值税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暴力虚开。开票方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增值税,企业集中开集中关。
(3)买卖富裕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居民个人作为购买方,有时候不要票,富裕的发票就卖给有需要的企业。
(4)亏损企业卖发票。有留抵税额可以利用。
02、原因二:增值税链条不完整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希望形成一个完整的增值税链条,即每个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就是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在这个完整的链条中,每个环节只需要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性。这意味着并非每个纳税主体都能够获得并使用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可能出现链条断裂的情况。
03、原因三:开具发票即收付款的假设有偏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企业就应当开具发票。这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他人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自身的销项税额,而不必考虑是否真实发生了实际经营业务。然而,这种假设会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取得发票并不等同于已经付款,开具发票也不代表一定已经收到款项。
事实上,开具发票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是法律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取得发票并不能确保已经付款,开具发票也不能确认一定已经收到款项。否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就不会规定企业应该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发票上的记载并不能单独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
企业在进行纳税和开票的过程中,应该保持谨慎,并且留存一些其他证据来证明实际收付款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04、原因四:开具发票与纳税申报之间有时间差
在增值税制度下,允许本环节企业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们认为上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如果上家企业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款项,那么下家企业就可以凭借发票来进行抵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和最迟进行增值税申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着最多45天(30天+15天)的差距。在这段时间内,很多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包括临时起意不想缴纳税款、不愿意缴纳过多的税款等等。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后立即缴纳税款,那么虚开发票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对于一些不诚信的企业来说,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种时间差来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他们可以在开具发票后的这段时间里考虑是否缴纳相应的税款,或者甚至故意少缴纳税款。这样,他们就能获取不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应缴的增值税金额。
05、原因五:发票记载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差异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对何为虚开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种虚开情况,只是列举了需要惩罚惩戒的虚开情形,并没有说明什么是虚开行为。
唯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虚开行为进行了规定,虚开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是否说明:发票的记载内容很可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答案是肯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如实记载发票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分开票栏和未开票栏,都说明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主要是基于发票的记载事项。可是基于各种原因(包括合理的但是不合法的事由),发票记载事项都可能与实际经营业务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可能性越大,虚开的可能性越大。
06、原因六:非法暴力驱使
在我国正在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转变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发票的价值几乎等同于货币,它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进而决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这也是导致虚开发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何谓“真实交易”,用合同法逻辑做判断
01、虚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界定
1、虚开的主体要件
虚开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2、虚开的主观要件
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故意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认识层面,一个是意志层面。
认识层面,认识到所开的发票为“虚”,认识到苏开具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而且没有相关规定要求或者允许这样开具发票。一方明知对方不可能以合同相对性约束自己,己方也不可能以合同的相对性来约束对方。
真实交易的本质是权利义务的存在,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真实履行。如果以权利义务的具体履行来判定虚开,税法则会冲击民商法领域,干预私法主体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只有明知双方都没有缔约的意思,才能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
3、虚开的客观要件
(1)发票的开具违反相关规定
(2)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
(3)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应当排除单价正确的金额少开
特定情况下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得判定为虚开。(1)还本销售;(2)折扣销售;(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购。
4、 虚开的客体要件
虚开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除另有规定之外,发票的开具应建立在发票抬头购买方和销售方具有对应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
0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
1、根据虚开的根源进行分类
走逃型虚开;票货分离型虚开;税收优惠型虚开;足额申报型虚开;不抵扣/不税前扣除虚开。
2、根据虚开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三、虚开发票的行刑衔接,掌握移送立案标准
01、虚开增值税发票行刑衔接处理规定
(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4)《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5)《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6)《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8)《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02、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发现涉嫌犯罪
处理税务行刑衔接案件的复杂性在于,税务机关应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涉税违法案件综合考量,准确定性,既需要税务执法的专业性,也需要从整体上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行刑衔接案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即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涉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除对违法行为涉及的数额或数量有明确规定外,对其他情节并无相应规定,存在模糊地带。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应以“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为构成要件、存在真实交易时是否认定犯罪等,使得税务机关认定“涉嫌构成犯罪”具有较大裁量性。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案例标准如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03、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间节点
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在案件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得作出,待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这是刑法层面,对于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的确认。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只能由税务局进行,所以刑事处理机关都无权进行。税款的征收,不因移交公安机关而停止,更不能移交公安机关追缴税款。即使到了刑罚执行阶段,罚金、没收财产也“让位”于税款的征收。
四、用好听证和复议程序,有效阻却直接定性虚开
01、听证程序
(1)纳税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的权利。
(2)听证、复议结果决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3)如果不及时提出听证、行政复议申请,就会被直接定案。而税务机关确定案件性质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基本会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案件性质审理。到了那个时候,想“翻案”的机会会少之又少。
02、在听证、复议阶段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1、依法提起听证申请,可以依法阻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式生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延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果提出的理由合法、证据充分,税务机关会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此前准备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唯一不同的是,听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涉及补税或者缴纳滞纳金,则必须在缴纳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后,才可以提起复议。
但是,即便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税务机关撤销或变更,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证据基础也会大大削弱。司法机关就此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可能的。
2、由于税务知识的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大多数会借助税务机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定性,对虚开刑事案件作出最终结论。
听证程序虽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里举行,但是主持人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有权申请回避;税务行政复议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级别越高专业度越强。
最重要的是,听证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没有司机发机关羁押错误引发国家赔偿的心理压力,依法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错误,会更加从容、更加客观。纳税人也许会就此机会脱困,不至于身陷囹圄。
3、对证据的把控上,包括听证、行政复议在内的所有行政程序,行政机关更注重客观证据,会从多方面调取证据,印证案件的定性,不单纯的相信询问调查笔录。
而司法程序中,口供仍然摆脱不了“证据之王”的地位,在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税法知识的情况下,很容易把不是虚开的说成虚开,按照虚开来供述。如果律师也缺乏税法的相应研究,也就无法给予有效的辩护。
所以,为了控制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一定要努力在行政调查处理阶段解决问题。不要等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作出并移交公安机关,再开始求助专业人士。
五、四种虚开的税务处理,背后的风险与罪责
01、受票方的税务处理
对于受票方的税务处理包括:
1、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有异议可以申请核实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 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3、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 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 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 应当依法追缴税款, 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4、从第三方取得、外地取得,按偷税处理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 按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的情况。
5、未申报抵扣、未申请出口退税、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 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 法规, 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 分别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的,应当从重处罚 。
6、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 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善意取得不以偷税或者骗税论处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 、印章 、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8、善意取得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 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的规定。
9、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02、开票方的税务处理
1、虚开要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三流一致不属于虚开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03、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机关判定走逃企业虚开的七种情形:(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三)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品名或受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四)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六)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且有旁证或相应书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证明的。(七)下游受票企业已认定接受虚开的。
04、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的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避免收到虚开发票,5项措施筑好防火墙
01、准确识别开票方
1、法律主体与开票主体有别
一个法律主体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前提是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能自行开具发票的主体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主体: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所得税主体和增值税主体有分
针对居民企业而言,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这类非法人类法律主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实际交易的增值税主体开具发票
发票的开具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随任何约定发生转嫁或豁免。
02、持续的背景调查
1、上家走逃,下家必须转出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对供应商的持续了解更重要
对供应商的了解很重要,对供应商的持续了解更重要。背景调查不是一劳永逸,要持续、有效地了解企业的供应商包括经营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信息。
03、完善的合同审核
1、合同主体的确定性
在合同签订前,商业谈判的时候,就把对方的注册名称、委托书等信息确定下来,能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最佳。
2、发票内容要与交易事实一致
交易事实、合同约定、发票内容三者一致。
3、发票义务具有法定性
不论是第三方代收、代付,还是第三方发货、收货,这些都不影响发票的开具。谁销售谁开发票,谁购买谁取得发票,这一原则不随合同约定而打破。
4、可做特别约定
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物流信息及票据。
04、加强内部风险排查
1、比对公司购销和发票开具流向
定期做税务体检,识别企业的税务风险。
2、对公司高管报销费用进行合理性排查
横向和纵向。
3、对员工出差费用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排查
只要有真实的付款记录和消费凭证,完全可以白条入账,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就可以,一味的要票报销,反而虚开可能性大。
4、设立虚开检举制度
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物流信息及票据。
05、健全的内控流程
1、企业业务受票联动制度
货物交付进度、程度、余度
2、企业法务受票审核制度
审核合同付款时点、节点、阻点
3、企业财务受票核验制度
核验货物付款期限、期间、期末
4、企业受票抵扣联动制度
财务审付款(资金)、法务审条款(合同)、业务审物款(货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